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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计划

在个人退休之后能够定期从其领取收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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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计划是指企业或个人持续向养老基金交纳一定年限的金额后,在个人退休之后能够定期从其领取收入的计划。
中文名
年金计划
流行地区
欧美等发达国家
条    件
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出现时间
1991年

年金计划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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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个人都参加年金计划。
我国自开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创新以来,经过近20年不断探索与实践,目前已初步确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者共同构成的“三支柱”体系。 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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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人员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存在拖欠情况。
(二)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可以做到为职工缴费建立年金制度。
(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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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省市税收优惠政策的频频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为本企业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在本行业中的竞争力。但是,大多数企业对在新的法规框架下如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却不是十分清楚,本文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大致步骤。
首先,企业要审查自身是否符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即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是否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如符合上述要求,企业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
第二,企业确定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等内容。企业可自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也可聘请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提供企业年金计划设计的咨询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企业还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将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该确认函是以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相关账户所需要的重要文件。
第四,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企业确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即可确定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正式运作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可以由企业内部成立的理事会担任,也可以选择外部法人受托机构。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现状来看,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是较快速、实际和可行的方法。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需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企业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二是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三是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四是年金理事会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
第五,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选择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第六,企业年金计划进入正式运作阶段。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好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后,企业年金计划就可以正式开始运作实施。在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自承担的职责如下:
1、企业年金理事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企业)、受益人(职工)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等。
2、账户管理人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等。
3、托管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等等。
4、投资管理人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等等。
以上是企业在新法规框架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大致要经历的步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年金运作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实际运作过程中企业、尤其是企业年金基金各个管理运营机构,会面临很多纷繁芜杂的细节问题,我们相信,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这些问题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