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_百度百科

职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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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
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2]
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
2021年,我国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稳步推进。年末,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规模1.79万亿元,当年投资收益额932亿元。 [9]
中文名
职业年金
外文名
Occupation pension
类    型
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
2014年10月1日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计发办法
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

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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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存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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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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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制度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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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职业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组合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不足

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较差,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养老金计划适度的融资水平、资产托管与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
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
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养老金计划,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与成员的资格条件。

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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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有效转换,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中国的企业年金从理论上讲仅适应于企业,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如何实现,如何实现公职人员劳动力与企业劳动力的有序合理流动,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有效的税收激励是职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受制于较多因素,其中较少的税收优惠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很多国家把发展职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政策。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应与企业年金统筹并行。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了出来。如果不为公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对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形成阻碍,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建立起来后,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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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覆盖率低。2013年,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仅为六七百万人,约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低覆盖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说明企业年金发展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目标替代率低。在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前期重心放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注不够。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为60%~70%,此替代水平能维持职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并未低至无法忍受,也未低至足以刺激企业和员工努力增加企业年金的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会给国家财政持续加重负担,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故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同时为保证并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按40%~45%执行,为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人们对企业年金需求自然也会增加,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覆盖率也会相应提高,并可相应地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
3、企业年金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并未通过立法要求符合条件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经济水平仍不高,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无精力和财力关注自愿性政策,单是应对强制性政策已有些吃力。这样,原本需由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共担之责,全部落到带有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也正因其非强制性而使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又阻碍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之可能。一旦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而缺乏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其退休生活保障将存在很大落差。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自愿性或强制性、覆盖率、目标替代率等相关政策都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对企业养老保险而言,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配套改革,而不可能就某一单独政策内容进行大幅变动。
4、企业年金基金需要加强运营及监管。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在员工未退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基金在不断地积累和沉淀。大量基金的存在,要求加强对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减少基金的贬值,进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若能够在资本市场有效投入运营,会获得相应投资回报:而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增加了资本供给,再加上其支付等待期较长,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强大工具。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政策也未跟上,以致企业年金一直游离于资本市场外。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

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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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借鉴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高覆盖率的原因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基金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密切相关。
1、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及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对企业年金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营运阶段的税收优惠:三是领取企业年金阶段的税收优惠。
2、国外企业年金的监管与运作。许多发达国家因企业年金基金数额比较庞大,资本市场发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专业人寿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负责基金运作,以确保年金保值增值。

制度试点

2013年,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定实施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经办规程。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定实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两项技术规范,工伤预防试点扩大到50个城市。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25个省区市,92个地区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对部分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项目进行清理,限期纳入地方管理,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经办和基金预决算。加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督工作。
在介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情况时,尹成基表示,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启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和首批电子社保示范城市推荐工作。9月底,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4.47亿张,比上年底增发1.06亿张。 [3]
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4]

实施建议

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
①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以强制方式推进的。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与政府在行政上属于隶属关系,使得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
②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将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更具有普遍执行力。企业终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当企业发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政策对留住并激励人才效果并不明显时,或发现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和优惠政策仍不完善时,或企业财务状况并不十分良好时,企业很难情愿为这笔“额外”费用开支。而企业员工因流动性较大,也更倾向于短期的福利和报酬。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经营效益相对来说更加稳定,事业单位员工流动性很低,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远期福利在事业单位更容易开展,且事业单位在员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员工更容易信赖建立职业年金的决定,即事业单位具有“培育”强制性职业年金的“沃土”。
③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形式才能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前后收入水平的基本稳定。
设置35%的职业年金目标替代率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替代率维持不变,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展,政府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初阶段就应考虑此问题,在改革开始就合理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从而建立起良性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国家将社会统筹基金在一定统筹层次上进行调剂,实现收入二次分配,应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定位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目标替代率可以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部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应体现一定的效率性,将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工资替代率至少可以达到80%。
建立个人账户,实现共同缴费
职业年金应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地方专门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实账运行。职业年金缴费由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可参考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对职业年金,为保证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平稳过渡,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如设定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各占一半。即单位月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2.5%,个人月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2.5%。
加强基金监管,实现投资收益
与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职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为保证积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须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与运作。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的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引导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搭建渠道;开发与职业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开发应全面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适当限制高风险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职业年金的监管与运行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应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职业年金监管以法律地位,规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行为。
具体做法是: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成立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保职业年金的运行与事业单位自身运行分开。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基金安全,拓宽基金投资渠道。该委员会委托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投资回报全部属于年金账户,被委托机构只收取管理及手续费用。此外,还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对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关于职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有关职业年金的纠纷和投诉。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可吸纳部分缴费者,参与基金的管理监督。
税收及政策优惠
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我国应为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策与税收优惠。如最高允许单位10%-15%、个人5%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减免全部或某一限额内职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或采用国际流行的EET税制,在年金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减免,而在员工领取退休金时征收所得税。同时,国家在制定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既要考虑以优惠方式鼓励单位和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同时也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滥用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偷税或避税,制定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加大监管的力度。总之,合理制定并利用税收法律及政策,将为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而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将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革铺平道路。 [5]
2013年10月25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最近的热门话题一一进行回应。人保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重点解决跨地区就医结算问题。此外,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编者注:补充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及人员即使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待遇也不会完全取决于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建立,将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实打实的提升。吴江称,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 [6]
保监会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作出规范。专家认为,建立职业年金的核心问题和重要载体就是建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应吸取前轮改革经验教训,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建立职业年金做好“硬件”准备。 [7]
双轨制终结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制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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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加补充”是改革的要点和方向 [8]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曾表示:为了保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中的企业年金相对应,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称为职业年金。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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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稳步推进。年末,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规模1.79万亿元,当年投资收益额932亿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