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怎麼領比較有保障?
案例:年關將屆時,總會有一波離職潮出現。上個月初,王大華決定向公司遞出辭呈,但老實說,他對離職決定很清楚,可是對於自己到底該「何時」離開卻很猶豫,因為,他還蠻在乎能否領到年終獎金。
有人跟他說,只要做到12月31日,公司就應該發給他,但也有人提醒他,勞基法好像沒有這條規定,到底他該如何下決定?
農曆新年即將喜氣到來,這段期間上班族討論最多的話題,無非是彼此公司年終獎金或紅利發放的狀況。
另一方面,一股蠢蠢欲動的離職潮也在這時起伏醞釀,多數人都會盡可能「撐到」領完年終獎金後,再向老闆道聲「莎呦那啦」。
但你一定好奇,為什麼有些公司員工在過年前離職,卻還有年終獎金可領?
年終獎金是「薪資」才有保障
這得視各公司,是不是把年終獎金定義為勞基法上的「薪資」,才可以找到解答。
在勞基法中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這項規定,只是說明了「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未將上班族農曆年前領取的年終獎金明文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因此,關於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必須看各公司的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內容決定。
例如,若公司與你約定每年給予14個月年薪,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在這種情形下,你所領的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基法上「薪資」的一環,會受到勞基法中關於薪資事項的保障。因此,你可以在農曆年前離職,並且領到應得的年終獎金。
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另一種「年終獎金」,在性質上則是視公司當年度的盈餘獲利狀況,而分配給員工,它是屬於勞基法第29條規定的內容。與前述有受到法律保障的年終獎金完全不同。
由於它的「獎勵」性質較濃,企業基於鼓勵員工,大多把發放的時間訂在年中(7月)或是農曆過年前,希望藉此留住好人才繼續為公司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