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沒發年終獎金,有違反《勞基法》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根據保障年薪約定和發放標準的規定,我們把通常的年終獎金認定過程濃縮成兩個階段,讓大家來檢視服務單位所發給的年終,算不算是法定的工資。
又到了歲末年終的時候了,很多勞工朋友們在年末的時候如果撐過去沒被公司資遣,也順利吃完公司的尾牙,接著辦公室的熱議話題,應該就是年終獎金到底發不發,又應該發給多少了吧。當然,先不論發不發年終有無違法問題,如果對於領到的年終不甚滿意,或許有些人領完後就準備年後轉職了吧!而我們今天就是要來探討老闆們發不發年終獎金,在法令上到底有哪些規範,而對於勞方而言,又有無請求的權利呢?
先說結論,雇主不發年終獎金而有違反《勞基法》的情況大抵上只會有一種情形,就是該筆年終獎金被認定屬於《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的「工資」,我們曾在「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一文中說明過,會被認定為工資的項目通常須具備「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及「經常性給予」這兩個要件,因此當年終獎金符合前述性質時,就有機會被認定為法令所稱的工資了。
至於什麼叫做「經常性給予」呢?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指的是「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參照勞委會85年2月10日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所以不單只是每個月金額固定就算經常性給予,主要還是回歸到該工資項目的發放與工作有無相關。
另外,一般的年終獎金是否算是《勞基法》第29條所說的獎金?這個問題我們同樣在上面所說的文章中有提過勞政主管機關的見解了,有興趣的讀者再麻煩參考一下該文章囉。
為了讓大家更好理解上面到底在說什麼,我們把通常的年終獎金認定過程濃縮成兩個階段,讓大家來檢視服務單位所發給的年終算不算是法定的工資。
一、到職時有無約定保障年薪?
很多公司為了招募人才,都會在徵才廣告上註明或在面試時表示保障年薪OO個月,以彰顯公司的福利制度。當雇主給出這種承諾時,通常會有兩種做法,第一種就是以約定年薪的總額分攤到全年12個月份,那當然每個月的薪資都為相同,必屬《勞基法》所稱的工資。第二種作法則是保留一部分的金額在年終時發放,舉例而言,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並保留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年末發給,這時候該兩個月的薪資屬於勞資雙方議定工資的其中一部,當然就屬於工資的性質。
簡單來說,如果到職時有約定保障年薪,雇主即應依照當初的約定發給工資,不能只是因為在「名義上」將年末發給的保障年薪定義成年終獎金而不發給,這點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然而,如果到職時老闆並未明確約定保障年薪,就沒辦法請求年終獎金了嗎?這時候我們就要來審視下個階段了。
二、公司有無制定年終獎金發放辦法或標準
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有工作的動力與目標,並提升持續在公司服務的意願,就會制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其中可能會制定獎金來源、計算標準、發放條件與發給期日等細節,這時候雖然該年終獎金不見得屬於法定工資的性質,但若有明確的發給辦法,應視為勞資雙方契約的一部份,當員工有達到得請求年終獎金的標準時,雇主仍應依照約定與制定的辦法發給。
舉例而言,有些公司會設定「員工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仍在職」這項條件才會發給年終獎金,而當員工滿足這項條件時,雇主若事後反悔而不發給,這時候勞方仍然可以依照約定向雇主請求該金額,不過通常勞工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的程序來提出請求了。
另外換個方面來說,如果勞方並未符合可領取年終獎金的條件,或是雇主在相關辦法上留有但書(就像主辦單位保留最終活動解釋權一樣),那麼勞方即使提出調解或訴訟,勝算也不會太高了,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的一段話:
被上訴人(即本案的資方)發放績效獎金之目的,乃在於提升績效及激勵員工士氣,以發放日仍在職之正式員工為發放對象,倘若上訴人(即本案的勞方)於發放日已離職,即無從領取績效獎金, 自無按前1年度在職期間比例領取之問題,佐以兩造間勞動契約並未約定上訴人可領取之績效獎金金額若干,而係由部門主管視個人績效及公司整體營運狀況核定,與上訴人之付出之勞力間,並無一定關聯,即不具有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縱使上訴人於在職期間每年均固定領取績效獎金,亦不能變更其勉勵恩惠給與之性質。
最後一種在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既沒有約定保障年薪,也沒有詳細的年終獎金發放辦法,公司發不發年終完全就是看老闆心情或董事會決議,這時候公司所發給的年終就算是「恩惠性給予」(有領到就算謝老闆隆恩),即使雇主在歲末年終的時候不發給年終獎金,不但沒有違法,勞方也沒有請求權基礎,不過員工們的奇檬子應該也不會太好。
本文提供了一些方向來判斷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但畢竟工資的認定會牽涉到許多因素,因此往往沒有標準答案(套句主管機關最常用的結尾詞「請依個案事實認定之」),如果有個別的狀況不知道是屬於哪種性質,也歡迎留言跟我們討論喔!
本文經Workforce勞動力量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延伸閱讀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2024 City COP永續城市論壇:高雄市啟動國際城市級對話,共享永續低碳發展策略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高雄市政府主辦首屆《City COP永續城市論壇》,集結國際永續行動組織、城市代表於一堂,從能源轉型、低碳城市、氣候行動等永續議題,響應COP28「終結化石燃料」的全球性決議,攜手國際夥伴朝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更進一步。
日前高雄市政府主辦的《2024 高雄智慧城市展》於高雄展覽館盛大開幕,超過500個國內外的政府、企業、組織齊聚一堂,聚焦「數位與綠色雙軸轉型」(Digital and Green Transformation),展示永續城市、智慧治理等解決方案。展會揭幕次日,本屆高雄智慧城市展的重頭戲之一──《City COP永續城市論壇》也在陳其邁市長的致詞中展開。
本次論壇邀請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ICLEI)、城市網(CityNet)、世界電子化政府組織(WeGO)等致力於永續行動的國際組織響應;再由杜拜、菲律賓、科索沃、日本、韓國、史瓦帝尼、斐濟等國際代表發表不同城市的行動經驗,交流最新的淨零技術。藉由國際級的城市對話,聚焦能源轉型、低碳城市、氣候行動等永續議題,響應COP28「終結化石燃料」的全球性決議,攜手國際夥伴朝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更進一步。
City COP,成就國際永續城市的典範對談
「我相信,每座城市都有屬於它的故事。」陳其邁市長開場致詞時表示,對於石化、鋼鐵等重工業歷史背景濃厚的高雄市而言,城市轉型、淨零排放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政府除了必須和產業部門、技術專家們共同努力,也需要與國際上不同的城市或組織一起學習、合作,所以能夠舉辦首屆國際城市級氣候峰會,對高雄市而言,是一件別具意義的事情。
除了論壇本身的象徵意義,陳其邁市長也分享高雄近年在淨零碳排上的三大政策方向與成果。「首先,法治面,高雄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公布後第一個三讀通過『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的城市;產業面,高雄成立『產業淨零大聯盟』,由龍頭企業大帶小的方式,協助企業導入低碳與節能技術,帶動產業轉型;人才面,高雄成立『淨零學院』、培養淨零人才,成為臺灣第一個完成法治、產業、人才三項改革的城市。」經過種種努力,高雄市總體碳排放量與2005年相比,已經減少了21%(約1379萬噸),等於一個臺北市一整年的碳排。
陳其邁市長也再次感謝所有蒞臨的國際城市與組織代表,大家齊聚在此一起分享、學習,讓高雄與世界接軌,思考不同的減碳路徑與合作可能性,朝向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努力。城市網(CityNet)的執行長金正基也在致詞中呼應,「這次論壇並不只是對話,更是一場打造下個世代值得擁有的城市的具體行動。」他相信,只要領導者拿出魄力和決心,城市應該是蛻變的樞紐,而當下的所有對話,將化為蛻變湧動的能量,凝聚成朝向永續、韌性未來城市的道路。
看見全球永續淨零行動力,攜手國際城市夥伴共商低碳發展策略
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ICLEI)秘書長Gino Van Begin表示,綜觀城市的發展歷史,工業城市往往為國家經濟與GDP做出卓越貢獻,但也因此長期承擔著環境的壓力與衝擊。而論壇的第一個議程「國際低碳發展經驗」,就是讓來自世界各處的城市代表,分享各自遭遇的挑戰以及如何行動因應,創造更永續的未來。
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張瑞琿首先分享,為了達成2030減碳30%、2050淨零排放的市政目標,高雄市政府制定了包括能源轉型脫離化石燃料、打造低碳產業鏈、推動智慧淨零建築、建構低碳運輸、廢棄物能資源化、低碳韌性農業等一系列減碳策略。
接著,張局長也細數去年甫成立的「淨零學院」為高雄創造的價值,包括813人受訓、頒發364張有效證書;未來更計畫藉由課程與技術交換,每年訓練約1,600位淨零人才,再將永續知識和技術導入市政,建構屬於高雄的淨零生態圈,從根本實踐低碳與永續的政策方針。
在市政策略之外,城市還必須將不同的層面納入考量。科索沃首都普里斯提納市(Prishtina)的市長Përparim Rama分享,「例如城市能源、都會移動的方式都是非常值得關注的重點。」過去幾年,普里斯提納市透過安裝太陽能板,為城市提供更多永續的暖氣能源,並設置智慧城市必備的硬體,蒐集行人的大數據與習慣,藉此創造新的場域空間,成就一個行人優先的城市。
菲律賓宿霧市的市長Michael L. Rama則談到,以人為本、師法自然是低碳城市發展的重要方針。以宿霧市為例,他們採用低碳的捷運路網作為主要交通建設,持續發展有益於生態永續的基礎設施,並利用島國環海的特色發展海洋潮汐能源,專注於實現SDGs目標中永續城鄉、責任消費及生產、氣候行動、保護陸域生態等項目。
有了城市發展的基本策略框架,下個挑戰就是如何規劃與落實。杜拜水及電力總署(DEWA)的智慧電網專家Marwan Alqaydi,詳細介紹了擁有多項世界級成就的智慧電網技術。Alqaydi解釋,近年杜拜賦予電網更強大的韌性與能力,並透過資料管理監控系統營運,整合綠能,實現數據驅動決策、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希望在不遠的未來,智慧電網除了能夠提升服務、創造價值,還能改變整體的能源環境,成為全球標竿。
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ICLEI)副秘書長Emani Kumar分享了ICLEI如何為會員城市提供協助,包括氣候行動、淨零建築、永續能源、區域冷卻系統與電池儲能系統等,ICLEI透過多年累積的實務經驗,為地方政府提供資金、規劃與行動上的建議,協助城市以最適合的方式走向淨零。
呼應全球淨零趨勢,共享永續新生活
在上一個議程中,城市代表們分享了各自關於低碳發展的經驗,以及如何從宏觀視野的大策略建構低碳、永續的城市規劃。但城市並不只有治理者,還有生活在裡面的人們,在永續發展的前提下,若要減少個人對環境的衝擊,就必須更有意識地決定「如何」生活、做出更永續的選擇、減少汙染、避免資源濫用。
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日本辦公室執行長Togo Uchida也認為,每個人的生活方式都不一樣,所以不同人們的「永續生活」也截然不同。他強調,「我們都知道減碳並不容易,但人們應該擁有選擇。」因此,ICLEI在日本展開「1.5度C的生活研究」,幫助公民認識行動如何影響個人的碳排放量,引導人們做出更永續的選擇,減少更多的生態足跡。
在史瓦帝尼的姆巴巴納市,社區的人們成立環保社團,展開Reduce(減少使用)、Reuse(物盡其用)、Recycle(循環再用)、Replace(替代使用)的「4R」環保回收再生工作,並與環保主管機關合作,實行更永續的廢棄物管理行動,同時達成創造經濟機會與淨零碳排的目標。
除了永續的日常,企業的永續行動也一樣重要。東大門區淨零碳資源中心主任閔炳雄教授的分享談到,「在韓國,我們利用綠色議價與公私協力兩種方法,提供產業發展的誘因,引導企業主動投身碳中和的相關行動。」例如系統化的使用熱泵及光電等永續能源循環、以BIM建物資訊模型減少建築物的碳排放,並採用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將城鄉發展與永續結合,走向真正的淨零生活。
最後,來自斐濟首都蘇瓦的議長Rev Mcebo Ayandza Given Sigudla則以獨特的文化觀點為永續生活添上另一層意義。他真誠地分享:「永續生活的基礎是和諧共存。永續生活不只需要現代科技的「智慧」(Knowledge),更需要人們從文化、價值觀中發展的智慧(Wisdom)去理解環境。先了解了我們真正擁有的,再理解永續的意義,人與自然的長遠共存才成為可能。」
到此,首屆《City COP永續城市論壇》也告一段落。相信本次論壇不只讓來賓看見高雄低碳、永續的城市規劃,也讓世界看見臺灣卓越的城市治理能力,並搭建一個國際性的交流平台,匯合來自全球各地的永續行動方案,藉由氣候行動的探討、把願景化為現實,為所有人創造實際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