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避免觸法,這五件事雇主一定要知道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基法》有沒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常見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有幾種?需不需要代扣所得稅?是否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避免勞資糾紛,先搞清楚這5件關於年終獎金的事!
文:Winnie Lu(Swingvy)
年底到了,各家年終也陸續開獎~不過你知道嗎?其實發年終不單單只是發出一筆獎金這麼單純,而是有許多法規上的眉角要注意....不過放心,小編一樣都幫你整理好啦,馬上來看看吧!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等等,否則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說,原則上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在同時滿足(1)公司有盈餘、(2)全年工作,而且(3)沒有過失的這三個前提之下,才應該要發放。
其中,「過失」這個部分比較容易有模糊空間,建議大家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定義各種過失,以及相對應的獎懲,就不怕潛在的勞資爭議。
另外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那麼《公司法》第235-1條也有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不過《勞基法》與《公司法》中都沒有規定獎金計算的方式或金額上下限,這部分就可以由雇主依照公司營運狀況來彈性調整囉。
而如果勞資雙方在一開始就已經約定好「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那麼年終就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因此無論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都千萬不能不發或少發!否則依照《勞基法》第22條及79條,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100萬的罰鍰哦!
這邊有個小重點,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保障年薪或年終,那麼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前離職,這部分也要記得依照比例給予員工,因為這是「工資」,如果沒有發給員工也適用《勞基法》第22條及79條,不得不慎。
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有哪些?
常見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有三種:全公司相同、依照職等/職級發放、依個人績效發放,另外還有一種方式是綜合考量每位職員的職等+績效來一併計算。
實際上要採用哪種計算方式,通常是由管理階層依照自己公司的企業文化來決定,畢竟年終獎金的目的是慰勞員工整年的付出,以及增加員工未來持續努力的動力。
通常,大部分都會以員工的月薪全薪或底薪作為基礎,再依據計算標準去做加成。部分公司針對年資未滿一年的員工,也會依照到職日按比例計算發給年終,這些在《勞基法》中都是沒有問題的哦!
年終獎金需不需要代扣所得稅?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年終獎金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屬於薪資收入,因此絕對是需要扣稅的。
而公司的部分,就需要依法履行扣繳義務,自2022年起,如果年終獎金金額超過86,001元,那麼公司就要先從中幫員工預扣5%的所得稅;但如果沒有超過的話,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在每年五月報稅時,國稅局會直接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並計算稅金。
年終獎金領多少就要扣二代健保?
另外,在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如果符合下面其中一個條件,千萬別忘了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否則將會被主管單位處以一倍金額的罰鍰。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也就是說,當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時,計算方式為:
(該月員工薪資所得總額-該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11%=該月雇主補充保費
假設您公司現在有20位員工,發放年終獎金該月要支付給員工的薪資含年終的總額是200萬,而當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是130萬時,需要扣繳的補充保費就會是:
(200萬元-130萬元)×2.11% = 14,770元
2. 員工當月獎金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超過部分需扣繳「員工」補充保費
而員工的部分,則是當年度所有獎金的總額,如果累計金額>當月投保金額4倍,超過的差額就需要在給付獎金的同時幫員工扣繳2.11%的補充保費。這部分可以按月或年度來向健保署申報,但如果獎金累計不超過投保金額就不需要扣繳。
也就是說,當該年度累計獎金金額>每月投保薪資金額4倍時,計算方式為:
(給付時當年度累積獎金-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2.11%= 該月員工補充保費
假設道耳吞2022年12月的投保金額為50,000元,而他在同年6月的時候領了季獎金20萬元,同年12月又再領了一次年終獎金20萬元,當年度獎金總額為40萬,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的4倍(20萬元),那麼公司就要幫道耳吞扣繳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總額就是:
(40萬-20萬) ×2.11% = 4,220元
年終獎金是否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需要再看一次「工資」的定義: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也就是說,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無論名義是什麼,只要是「經常性給予」就算是工資!
所以針對年終獎金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已經有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等等,那麼被勞動主管機關就有高機率認定為工資。或者如果年終獎金是依照績效考核的結果來計算,也有可能會因為有勞務對價性,而被判定為工資,所以在規範獎金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這一塊。
如果年終獎金也算是在工資的一部分,那麼與其相關的投保金額、勞退提撥,或甚至是資遣費......等,在計算時就要記得納入計算,以免發生勞資爭議時不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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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