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遣勞工注意事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

雇主資遣勞工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105-04-11    資料來源:勞工處    聯絡人:勞資關係科    聯絡資訊:08-7558048#302~319
壹、給付相關費用:
一、資遣費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資遣勞工,應有支付資遣費之義務。資遣費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資遣費試算參考: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二、當月工資
(1)不得以勞工工作期間未達試用期之天數為理由,拒發工資。
(2)當月工資與資遣費給付方式應依照勞資雙方以往協商之給付方式給予,不宜以勞工當月離職為理由而衍生其他規定,例如要求最後一個月工資必須由勞工親自現金領取等等,以免衍生勞資糾紛。

三、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五、尚未發給或計算的獎金
在職期間發生而尚未發給勞工的傭金、獎金、紅利、抽成,雇主宜先與約定好離職後之給付方式,以免衍生勞資糾紛。

貳、資遣通報
(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若逾期通報恐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重視。
(2)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辦理資遣通報業務,勞動部已規劃設計「雇主線上通報系統」(網址(https://layoff.ejob.gov.tw/),多加利用。
(3).也可以直接至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網站->便民服務->服務申辦->下載資遣通報書,直接寄到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屏東市自由路17號)。

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給付標準為投保級距60%至80%,期間可達6至9個月。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勞工,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勞工無法申領,容易導致勞資糾紛。
雇主可至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網站下載證明書電子檔案,最慢應於最後在職日前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