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主對已離職之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賠償責任 | MSIG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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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主對已離職之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賠償責任

黃先生在一間印刷公司已經工作了六年,他決定辭職離開公司。於他離職前一星期,他在工作期間控制印刷機時不慎令腰部受傷,他立刻向其僱主報告這宗意外。黃先生向醫生求診後,獲得兩星期的工傷病假。

其後,黃先生向其僱主提交了病假紙,要求得到該兩星期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支付款額作為工傷賠償。僱主只肯支付第一個星期黃先生仍然在職的工傷病假賠償,但以黃先生已經離職為由拒絕支付第二個星期的賠償。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因僱用期間所發生的意外而受傷的僱員作出賠償。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受傷的僱員可獲賠償最多24個月的有薪工傷病假(即按期支付款額)。即使該受傷的僱員已離職,僱主仍須繼續支付有關有薪病假。就以上個案,黃先生的僱主須向黃先生支付兩個星期的工傷賠償,及往後一切屬條例內應得的賠償。

上述個案剖析了僱主們對「終止僱用關係」一詞的誤解,他們大多以為終止僱傭關係就等同結束在僱員賠償條例中僱主的責任。事實上,無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如前僱員繼續提供有關的病假證明僱主仍須向受傷的僱員作出賠償,包括該段病假的按期支付款額、醫療費用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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