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 -老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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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

編號福利項目辦理鄉鎮承辦人分機
1福利項目

老人公費安置申請
一、補助條件:
1.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及55歲以上原住民。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經本府長期照護處評估為重度失能,需專人長期照顧者。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經本府長期照護處評估為中度失能,需專人長期照顧者,並經本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2)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妨害自由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3)無生活自理能力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老人。
(4)被留置於機構後棄之不理之老人。
(5)戶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

二、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戶籍謄本。(備註:申請者為55歲以上原住民者應檢附戶籍謄本佐證原住民身分)

三、福利內容:
【公立】: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機構收容養護費用:本府全額補助。

【私立】:本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福利機構或最近1次評鑑合格之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且完成本府契約簽訂者。
機構收容養護費用:每人每月核予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

※長者經公費安置後,原本府所發給之相關社會救助津貼、老農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障年金等生活補助皆停發。另入住公立機構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者,戶籍可選擇遷入該家或維持原戶籍地,改由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每月撥給3,000元零用金。
※因應有限資源及經費,以低收戶老人優先為公費安置之對象。
※公費安置機構擇一入住,倘已於本府簽約之優、甲等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或醫院公費就養者,即不能同時待床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公費就養中個案社會福利身份別如有異動,應主動告知本府,以重新核定老人公費安置收容資格,並自異動生效日起,依實際身份別辦理審核事宜。倘於安置期間已不符安置資格而未主動告知者,本府將函請繳回期間溢領補助款項。

四、表單下載:
1.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及中低收入重度失能老人機構養護服務費補助計畫
2.屏東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公費收容安置申請表
3.屏東縣政府112年度簽約公費安置老人養護機構名冊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承辦人

陳小姐

分機

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