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綿羊也要稅── 遺產稅的課徵對象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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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通常為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

我有一個客戶,家中經營幼教業,在臺北市某一區非常有名,前幾年傳承給第二代後不久,創辦人不幸被上帝找去喝咖啡。在申報完遺產稅後,收到國稅局來函詢問,公文上有這一段話:「台端XX父,於十多年來陸續匯出新台幣約10億元,請說明資金去向,有無處分與獲利,若有獲利,資金又流向何方?」

原來創辦人多年來,將所賺到的錢,陸續匯到紐西蘭,購買不動產、牧場,還擁有許多綿羊。他曾說:「電台廣播在暑假期間,不時會聽到王家牧場暑假遊學營的廣告,那就在我紐西蘭的牧場附近,而且,我的牧場比他大好幾10倍。」

這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發?

一、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是境內居住者,則為屬人主義,全世界的遺產,不論天涯海角,依法皆應併入遺產課稅!
二、平時匯款到國外,以為國稅局都不知道,其實只是平時都不講話,默默的紀錄等著你,最後再來總算帳!

 

經常居住於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

1.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臺灣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百六十五天的人。

但是接受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境外」是指不符合上述2項規定的人。

簡而言之,看戶籍或天數,有戶籍或死亡前兩年內居留在境內三百六十五天的人,就是遺產稅的境內居住者,應就全球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該去哪裡申報?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原則上應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放棄國籍,應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經常居住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在臺灣境內的遺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申報遺產稅時應準備哪些文件?

  從應準備的文件中,便可以看到國稅局在實務上是如何計算遺產價值,以及認定與稽查的方式。

整理幾項較重要的應備文件如下:

1.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以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各1份。
3.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4.繼承系統表1份。
5.被繼承人為非國民身分,或經常居住於境外之國民,經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6.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及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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