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永居要求连续七年每年待够180天,这个每年的周期是怎么计算的?

是从第一次进香港的日期开始算365天,还是指每年1月1号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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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太多不专业的中介在这里误导大家,尤其是这个问题“申请香港永居要求连续七年每年待够180天”,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能予以支持。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认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1]

那么对于问题中所询问的情况,如果是中国人,那么就是对应第(二)种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现在的问题了,所以“特区成立以前”这个情况就不考虑了,下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如果是非中国籍人,那就是对应第(四)种情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非中国籍,多了一条“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这里埋了个伏笔,简单讲就是,如果是非中国籍人士,申请了永居之后,如果连续3年没来过香港,则永居身份会丧失,当仍然享有入境香港的权利。为了讨论的简单有效,聚焦于A)通常居住;和B)连续,这两个要点,我们就暂以中国籍人士为讨论范围。

我们一点点来讨论。

A)通常居住。

很多在内地做香港移民/升学生意的人士,对通常居住一知半解,闹出了“每年待够180天”这种笑话。有些国家在移民规则中是写明必须待多少天的,但中国香港特区不是。入境处官方对于通常居住给了定义,如下: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2]

定义是定义,在如何评判的过程中,入境处表示,会考虑如下方面:

關於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次數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3]

四个方面是需要综合起来考察。对于那些注销了内地户口拿单程证来香港的人士,他们有一个相比于其它途径来港人士的优势,那就是他们至少有一位配偶——作为主要家庭成员——在香港。

我们来看这四个要点,第一,原因、期间及次数。比如生病了,去内地或者海外就医;升学了,去内地或者海外读书,这种就非常合理,哪怕持续几年没回香港,也不妨碍在香港通常居住的认定。

第二,在香港是否有租约,或者自有物业。香港入境处在处理永居申请时,对于是否在香港有住所很是在意。你只有一些银行结单或者水电单,却没有租约,入境处很可能只认为这个地址是通讯地址,无法认定为住所。

第三,是否在香港有工作,公司是否也是在香港。

最后,家庭成员在不在香港。

这些是考察的标准,但实际上呢,对通常居住的认定越来越宽松了。

其中最主要的契机,就是疫情导致的内地和香港无法双向豁免隔离所带来的不便,以致于2021年立法会选举设立了口岸票站,专门给身处内地的港人去口岸投票。可是根据选举法例,必须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才有投票的资格。那么如何认定这些在过去一两年都身处内地的港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呢?港府的一批公务员检索了大量的判例,最后居然找了个特区政府成立之前,1995年的案子,用来证明,就算长期住在内地,也符合通常居住的定义,甚至一个人可以通常居住在两个地方。

选管会在2021年10月更新的指引,内容如下:

2.27 地方選區選民的其中一個登記資格,為某人必須“ 通常在香港居住”[《立法會條例》第28條]。現行選舉法例並沒有列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多個元素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亦不能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斷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根據法庭的案例[4],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某地方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在那地方居住。如果他/她只是暫時因某種原因不身處在那地方,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在那地方居住。案例亦指出一個人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2021年10月新增][5]

入境处处长曾国卫先生为了内地十多万选民能够合法来口岸票站投票,也是拼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认为,不要把此概念一刀切,强调选民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须按法庭案例、考虑各相关因素才作出整全才作出决定,当中包括须考虑相关人士离港理由、离港时间长短,及与香港是否仍有紧密联系等,“唔能够简单讲佢哋唔係通常居住。”曾国卫以自己作为例子表示,他过往曾于内地驻京办工作数年,当时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北京生活,但他也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6]

这么说吧,入境处虽然有自己的标准,但如果拒绝了你的永居申请,你仍然可以去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让法院再来评判一番。当然,成本就高很多了。入境处有时会在一些常识性问题上错得离谱,比如之前在认定投资移民申请人所投资的股票停牌退市的价值时,居然按照停牌时的市值进行认定,搞得那个申请人怒了,直接跑去高院申请司法复核,告赢了入境处。[7]

B)连续

连续这个就好理解了,基本上只要你的签证没断签,或者哪怕你的签证在短期内断签,也是可以综合考虑的。这个“连续”的要求主要是配合7年的门槛,这7年的通常居住,必须连续起来,不能先4年,后来签证不续了,过了两三年又回来续上,再住3年,这样4+3的七年是不行的。这个很好理解。

基本上只要能想办法凭借有关材料,证明你在过去7年通常居住在香港,那么这7年住了多少天不是问题。

为什么会有180天或者183天的讹传呢?因为同样是特别行政区,用着同样基本法条款认定永久居民身份澳门,居然还真是这么规定的。且看:

自「居留許可」生效日起計的每一周年裡,利害關係人是否以本澳為生活中心,並在澳居留不少於183天,且每次離澳連續不超過半年。[8]

澳门的规定也未免太符合逻辑了,比如夫妻团聚的,如果给你发了居留许可,让你来澳门团聚,结果你整年整年的不在澳门住,在珠海也好,在内地其他城市也好,那你就没有必要申请这个居留许可,因为你不需要在澳门这个地方团聚。而香港就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条款,受养人离岸“团聚”7年,签证照批。

我们有极端的申请人,7年居住时间加起来不足300天,也获批准了永久居民身份。但你不能说你住的比300天多就一定可以批,还是要看你过去7年的通常居住材料是否充分,以及跟香港的关联是否紧密来评判。[2023年2月21日更新:单程证情况的申请人,我们的极端申请人7年加起来不足一个月也批了,但不能一概论之。]

说这么多,主要是被这些不懂又强答的人给气的。

以上。

参考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2. ^居留權及有關用詞的定義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
  3. ^同上。
  4. ^劉山青訴廖李可期 [1995] 5 HKPLR 23 案,引述R.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 ex parte Shah [1983] 2 AC 309。
  5. ^新《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2021年10月更新。 https://www.eac.hk/pdf/legco/2021lc_guide/ch/chapter_2.pdf
  6. ^“通常居港”须考虑多种因素,2021-11-30 大公报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21/1130/660290.html
  7. ^案件编号:HCAL 2091/2019。
  8.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问答,怎樣才算「通常居住」? https://www.fsm.gov.mo/psp/cht/psp_top7_sm_6_9.html

要拿到香港永居和特区护照,其实不用真在香港待7年。

首先我们看一下,香港入境处的用词是“通常”不是“必须要居住在香港”

OK,话没有说死,证明有余地。

怎样才算“通常”?来看《入境条例》第2(6)条:

如有任何人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在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时,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1.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2. 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3.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4. 该人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5.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6. 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综上所述,入境处考察新来港人士是否在香港定居,并非仅根据香港居留时间为依据,还有经常居住地、工作环境、家庭成员等等情况去综合判定。

换句话说,通过优才、专才、科才、留学等途径获得入境逗留资格后,只需要解释为什么没有通常居住在香港,续签不会有大问题(当然,建议你偶尔去下香港,就当旅游吧)!

要解释也不会很难,香港身份续签时,只要提供以下有效力证明即可:

1、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2、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3、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4、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5、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6、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7、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8、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9、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10、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11、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现在你知道,那些连续几年天天都在北京、上海正常上班生活,却早就配备香港永居身份的成功人士有什么秘诀了吧。

充分了解入境处对续签的要求,续期才就能更稳。

不过这总归是一门技术活,如果不放心,怕续签失败,也可以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帮助续签。

如果你刚好是银河的身份办理客户,那么你从申请递交到7年永居,都不用自己操心,银河帮你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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