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 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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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

提出申索前須知

1.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工作是甚麼

1.1
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75,000元的金錢申索。本審裁處的法律程序聆訊以不拘形式的方式進行。此外,訴訟各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

2. 甚麼是「小額錢債申索」

2.1
「小額錢債申索」是指涉及款額75,000元或以下的申索。本審裁處主要處理以下幾類申索:
  • 債務
  • 服務費
  • 財物損毁
  • 已售貨物
  • 消費者提出的申索
2.2
本審裁處並不受理下列種類的申索:
  • 勞資糾紛
  • 收回土地管有權
  • 贍養費
  • 誹謗或誣蔑
2.3
你不可以為了使申索款額不超越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把逾75,000元的申索分割成為幾件案件辦理。不過,你可以放棄超過75,000元以上的申索款額,以符合在本審裁處提出申索的限額。

3. 提出申索前須要考慮的事項

3.1
在本審裁處提出訴訟前,你應該先考慮下列問題:

  • 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向法庭提出訴訟是你迫不得已的最後方法。在向本審裁處提出申索前,你應該考慮可否以其他方式解決你與你想追究的被告人之間的糾紛,例如與對方商討分期還款的安排。

  • 我能成功收回應收的款項嗎?

    即使你獲得勝訴的判決,也不保證你必然會收回應收的款項。

    如果被告人拒絕遵行判決,你便須採取進一步行動和支付更多費用以執行判決。

    如果被告人的財政狀況不佳,例如失業、破產或正在進行清盤,你便有可能收不回應收的款項。

  • 我要付甚麼費用?

    你需要在案件進行期間的不同階段向本審裁處繳付各項費用。詳情可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查詢,或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你可能因為出席聆訊而需要支付交通費,或需要請假而損失工資;你也可能需要付款聘請專家(例如醫生、測量師或機械技師等)撰寫專家報告和出庭作證。

    勝訴的一方有可能討回上述費用。

  • 我有時間應付訴訟嗎?

    處理一宗案件所需時間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訴訟各方是否如期遵行本審裁處的指示。即使你獲得勝訴,也可能需要花更多時間來執行判決。

4. 決定提出申索後應該注意的事項

4.1
本審裁處的職員只可就法庭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是,他們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舉個例說,他們不能評論你的申索勝算,或者是你應該起訴誰。如果你想取得法律意見,便應該諮詢你的律師;不過,就算你獲得勝訴,也不能討回你在小額錢債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師費。

4.2
你亦可以到部分民政事務處透過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免費取得法律意見。有關詳情,可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也可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頁。

4.3
你應該就有關的法律程序作出充分準備,包括搜集證據及出席所有聆訊。必須注意,在本審裁處進行民事訴訟可能是一場長期抗戰,由提出申索到排期審訊和作出判決,可能需要很多個月的時間,因此,你可能會感受到由此而產生的巨大壓力。

4.4
本審裁處的審訊程序與香港其他法庭一樣,也是對抗性的。你除了須要向本審裁處陳述自己的案情外,還要盤問對方的證人。因此,你應該為上述程序作準備。詳情請參閱第5冊《怎樣準備和進行聆訊或審訊》。

4.5
本審裁處的辦公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小額錢債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1. (i) 請參閱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
  2. (ii) 你也可以在辦公時間致電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查詢有關安排,電話號碼是2877 4068。

5. 小額錢債審裁處資訊中心

5.1
位置:

小額錢債審裁處資訊中心位於西九龍法院大樓B座1樓。

5.2
目的:

資訊中心爲有意進行訴訟人士在提出申索之前向其提供服務。如你在提出申索前就程序事宜有疑問,你可以向資訊中心尋求協助。

如在提出申索後有任何查詢,則須向位於B座3樓的小額錢債審裁處登記處提出。

請注意,審裁處的職員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他們只可以就一般程序事宜向你提供協助。

5.3
可用設施:

除了有審裁處職員在場解答一般程序的問題外,資訊中心爲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使用者提供以下設施:
  1. 展示案件審訊表的資訊顯示系統;

  2. 可用作瀏覽司法機構網站的電腦,並設有連結可進入相關政府部門/機構的網站,例如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

  3. 審裁處表格樣本;

  4. 自助影印機;

  5. 就各個階段的程序事宜提供資料的小冊子;及

  6. 書桌和椅子。

6. 服務承諾

6.1
如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儘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7. 調解

7.1
調解是另一類排解糾紛的程序,爭議各方可循此程序達成雙方均接納的協議,藉以解決分歧。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私人和保密的環境下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在提出申索後,審裁官或會在適當的時候鼓勵訴訟各方考慮使用調解解決爭議。如有疑問,你可向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查詢。

8. 這系列的小冊子對你有甚麼幫助

8.1
這系列的小冊子旨在向訴訟各方概括地介紹本審裁處的民事法律程序,使訴訟各方瞭解正確的程序,知道應該怎樣向本審裁處提出他們的案情、證據和其他資料。

8.2
這系列的小冊子並非概括了本審裁處的民事訴訟常規,其內容只是就有關的程序提供一般的指引。如欲獲得本審裁處所採用的訴訟常規和程序的詳情,可參閱《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你可以到以下網址瀏覽上述條例的中英文版本:

www.elegislation.gov.hk

8.3
這系列的小冊子共分以下8冊:

第1冊 提出申索前須知
第2冊 怎樣展開申索
第3冊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書後可以怎樣做
第4冊 小額錢債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須知
第5冊 怎樣準備和進行聆訊或審訊
第6冊 小額錢債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第7冊 申請把裁斷或命令作廢、覆核和上訴
第8冊 怎樣執行判決
8.4
下列機構的聯絡資料,對訴訟各方在本審裁處進行訴訟時,可能會有幫助:

司法機構

網址:www.judiciary.hk

小額錢債審裁處

地址: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B座3樓
熱線:2877 4068
傳真:2587 9139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

電話:2877 4068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地址:九龍深水埗英華街2號
熱線:2388 3070(只提供有關調解查詢服務)
傳真:2388 3073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

地址: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2樓
電話:1878 088
傳真:2824 1482
網址:www.ird.gov.hk

公司註冊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3樓
電話:2867 2571
傳真:2596 0585
網址:www.cr.gov.hk

當值律師服務

總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愨大廈808-809室
電話:2526 5969
傳真:2868 1754
網址:www.dutylawyer.org.hk

民政事務總署中央電話諮詢中心

電話:2835 2500

大律師公會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低層2樓
電話:2869 0210
傳真:2869 0189
網址:www.hkba.org

破產管理署

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
電話:2867 2448
傳真:3105 1814
網址:www.oro.gov.hk

上述聯絡資料截至本小冊子的付印日期仍然準確。可能還有其他機構可以提供資料或意見予訴訟各方,不能盡錄。

司法機構
2023年1月
(第四版)

怎樣展開申索

1. 查閱被告人的資料

1.1
在提交申索書之前,申索人應該先核實被告人的全名和其最後為申索人所知的地址。

  1. 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法團(例如:ABC有限公司),申索人應該先進行公司查冊,以取得關於這個法團的名稱和註冊辦事處的最新資料;申索人可以到公司註冊處取得上述資料。
  2. 如果被告人是一間獨資經營(例如:陳大文經營XYZ公司)或是合夥經營(例如:陳大文(合夥人)經營XYZ公司 、陳小文(合夥人)經營XYZ公司)的商號,申索人應該先查閱這間商號的商業登記申請書,以核實該商號的營業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及/或東主或合夥人的住址;申索人可以到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取得上述資料。
  3. 如果被告人是一個由法團經營的商號(例如:ABC有限公司經營XYZ公司),申索人應該先向公司註冊處索取這間有限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最新資料,用以填寫該有限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及向商業登記署索取這間商號的商業登記申請書,用以核實該商號的營業名稱。
1.2
申索人應該帶備上述查冊結果出席簡短提訊以供查核。

2. 提交表格1和表格2

2.1
搜集了上述有關被告人的資料後,申索人應該填寫表格1和表格2,這些表格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上述表格,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表格。

2.2
申索人應該在表格1(申索書標題:通用表格)填寫下列資料:

  • 申索人(無論是個人、法團、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的全名和地址。請注意,上述地址應該是在香港境內的地址,本審裁處不接納郵箱地址或轉交地址。
  • 被告人(無論是個人、法團、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的全名和地址。請注意,上述地址應該是在香港境內的地址,本審裁處不接納郵箱地址或轉交地址。
2.3
申索人應該在表格2(申索書)列出以下資料:

  • 以港幣計算的申索款額
  • 申索理由
  • 申索款額的分類和每項分類的計算方法
  • 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另加附頁
2.4
如果申索人以個人名義提出申索,便應該親自簽署表格2並於申索人的簽署位置旁寫上姓名;如果申索人是一間獨資經營的商號,其獨資東主便應該親自簽署表格2並於申索人的簽署位置旁寫上姓名及「獨資經營」,並蓋上公司印章(如有的話);如果申索人是一間合夥經營的商號,便應該由其中一名合夥人簽署表格2並於申索人的簽署位置旁寫上該合夥人的姓名及「合夥人」,並蓋上公司印章(如有的話);如果申索人是一個法團,便應該由一名董事、公司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簽署表格2並於申索人的簽署位置旁寫上該名人士的姓名及職位,並蓋上公司印章。

2.5
表格1和表格2必須由申索人親自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提交,不可以用郵遞、傳真、電郵等其他方式提交。不過,申索人可以委派代表代為提交表格。

2.6
請注意,如果申索人在提交表格1和表格2之後欲修改申索資料,便須要以書面形式向審裁官申請許可。申請獲審裁官批准後,申索人便須要再次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修改申索資料和繳付法例訂明的費用。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申索人應該確保他在提交申索時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2.7
本審裁處的資訊中心備有已填妥的表格1 和2的樣本以供參閱。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上述樣本,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樣本。但須注意,此等表格樣本只可作參考用途,並未能盡錄所有申索訴因或事實,也不一定適合你的案件。你應該就你的案件所需而作出適當的取捨修改。如有任何疑問,你應該諮詢你自己的律師。司法機構不會就這些表格樣本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3. 提交費

3.1
申索人在提交申索書時,須要繳付法例訂明的提交費。

3.2
申索人如果想知道關於法例訂明的提交費的詳細資料,可以聯絡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或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4. 申索書的送達程序

4.1
申索人提交申索書和繳付法例訂明的提交費之後,本審裁處登記處的職員會把一份表格3(《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發給申索人,該表格上會註明:

  • 簡短提訊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 法庭號數和地址
4.2
執達事務組的職員會以平郵方式把表格1、2和3郵寄給每一名被告人。

4.3
如果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本審裁處便會在簡短提訊時要求申索人提供被告人的正確地址,以及必要時要求申索人核實被告人的地址。如果之後申索書仍然未能送達被告人,本審裁處可能會准許申索人以其他方式送達申索書。如果最終仍然未能把申索書送達被告人,本審裁處便無法再處理這項申索。因此,申索人在提交申索書時必須確保被告人的資料(例如姓名和地址)是最新及正確無誤的,這是十分重要的。
司法機構
2023年8月
(第四版)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書後可以怎樣做

1. 如果被告人同意繳付全部/部分申索款項

1.1
在未進行簡短提訊及未提交答辯書之前

  1. 被告人無須經審裁官的許可,就可以把與申索款額相等的款項連同申索人的提交費(作為訟費)繳存予本審裁處。

  2. 被告人可以在簡短提訊前至少5個工作天郵寄支票到本審裁處,也可以親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審裁處的會計部繳存上述款項。如果選擇用支票的話,應該發出劃線支票,並在抬頭寫上“香港特區政府”,以及在支票背面寫上申索案件編號、被告人的名稱和聯絡電話。請不要發出期票。有關款項的查詢,請致電本審裁處的會計部(電話 : 3916 6033)。其他查詢,請致電本審裁處的熱線 (電話:2877 4068)。

  3. 被告人把上述款項繳存予本審裁處後,本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可以把案件從簡短提訊案件表中刪除,而本審裁處職員會通知申索人由於被告人已繳存款項予本審裁處,因此該申索的簡短提訊已被取消。至於已繳存予本審裁處的款項,司法常務官會安排以郵寄支票方式轉交收款的一方。

  4. 如果把案件從簡短提訊案件表中刪除可能會對另一方不公平的話,司法常務官可以決定不把案件刪除。這樣的話,訴訟各方便須要如期應訊,而有關的款項則會由本審裁處保管,直至審裁官作出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1.2
在進行簡短提訊或提交答辯書之後

  1. 被告人必須得到審裁官的許可,才可以把款項繳存予本審裁處。被告人必須先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有關的申請表格,把表格填妥,說明他打算繳存的款額,以及這個款額是申索款額的全部或是部分。

  2. 此外,被告人必須說明他打算繳存的款項是否包括訟費(若有的話)在內。

  3. 本審裁處職員會把被告人的申請書副本連同一份接受/拒絕繳存款項於法庭通知書送遞予申索人。如果申索人願意接受被告人繳存予本審裁處的款項以完全和最終解決他的申索,便可以在同意書上簽名作實,然後交回本審裁處。之後,本審裁處的職員會通知訴訟各方是否須如期應訊。

  4. 審裁官可以隨時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2. 如果被告人同意付款,但是要求延期或分期付款

2.1
被告人須要在簡短提訊中向本審裁處申請延期或分期付款。

2.2
被告人必須以表列形式列明每月的收入和開支,以支持他的申請。此外,被告人還必須提供所有能夠支持他的申請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結單、報稅表、審計報告等。

3. 如果被告人反對全部/部分申索,但是並不提出反申索

3.1
被告人應該在簡短提訊前儘早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提交答辯書(信封面請註明“答辯書”),並把答辯書的副本送交申索人。

3.2
被告人須要在答辯書中說明他是否就法律責任及 / 或申索款額提出爭議;如果提出爭議的話,其所依賴的理由。被告人須要就申索人在申索書中所提出的每一項指控逐點回應。

4. 如果被告人反對全部/部分申索,並提出反申索

4.1
被告人除了應該把上文第3段中所述的答辯書提交本審裁處的登記處和送達申索人之外,還應該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提交反申索書。

4.2
反申索書是由被告人提交的反訴文件。如果被告人除了就申索提出答辯之外,還想根據一些與申索有關連的訴訟因由或事實,向申索人提出獨立的申索,便須要提交反申索書。審裁官會在聆訊中同時處理相互有關的申索和反申索。

4.3
如果被告人想提出反申索,便必須填寫反申索書表格,並親自或由代表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提交,本審裁處不接受以郵寄、傳真或電郵等任何其他方式提交的反申索書。

4.4
被告人須要繳付法例訂明的提交費。詳情可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查詢,或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4.5
被告人提交了反申索書後,必須自行把反申索書的副本郵寄給申索人。

5. 如果被告人不理會申索

5.1
如果被告人缺席簡短提訊,而申索人又能夠提出證據支持他的申索和證明聆訊通知書已經送達被告人,他便可以要求審裁官判被告人敗訴。
司法機構
2018年12月
(第二版)

小額錢債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須知

1. 在一件案件中會有哪些聆訊

1.1
一般來說,一件案件的整個法律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簡短提訊、提訊和審訊。

1.2
此外,還有其他附帶的聆訊,例如把本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作廢的申請的聆訊,以及覆核聆訊。

1.3
有關上述法律程序的詳情,請參閱第5冊《怎樣準備和進行聆訊或審訊》,以及第7冊《申請把裁斷或命令作廢、覆核和上訴》。

2. 誰人應該出席聆訊

2.1
申索人和被告人都應該出席所有聆訊。

2.2
如果訴訟人是一個法團,應該由法團的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授權書,並蓋上公司印章,妥為授權一名法團的高級人員出席聆訊。如果訴訟人是一家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則其獨資東主或所有合夥人均應出席聆訊。

2.3
如果訴訟人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但卻希望由他的代表(不是大律師或律師)出席聆訊,便應該向審裁官申請許可。此項申請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和證據,否則審裁官可以駁回申請。如果沒有獲得審裁官的許可,訴訟人便應該親自出席聆訊,否則審裁官可以因申索人缺席而撤銷申索,或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2.4
訴訟人的代表(不是大律師或律師)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才可以出席聆訊:

  • 能夠出示由訴訟人妥為簽署的授權書;
  • 已經獲得審裁官的許可;以及
  • 對案件完全熟悉。

2.5
在審訊時,除了訴訟各方及/或他們已獲得審裁官許可的代表必須要出席外,他們所傳召作供的所有證人都應該出席審訊。

2.6
如果申索人或他的代表沒有如期出席聆訊,審裁官可以撤銷申索。

2.7
如果被告人或他的代表沒有如期出席聆訊,申索人可以申請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在這情況下,如果有證據顯示申索書和聆訊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被告人,而申索人又能提出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他的申索,審裁官便可以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他敗訴。

3. 申請押後

3.1
任何押後聆訊的申請都應該在有必要時儘早提出,讓審裁官可以考慮有關的申請和作出跟進行動,例如通知訴訟各方申請的結果。

3.2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商業理由或假期通常不會被視為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否則審裁官可以駁回申請。

3.3
請留意,如果你申請把聆訊押後,審裁官可能會判給訴訟的另一方因聆訊押後而引致的訟費。

3.4
申請把案件押後並沒有一定的格式,申請人可以寄信申請,在信中列明申索編號、法庭號數、聆訊日期、聯絡電話和申請理由。申請人最好能夠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另一方的同意書。申請書會呈交審裁官作批示,本審裁處會把申請的結果儘早通知申請人,如果審裁官批准把聆訊押後,本審裁處會通知另一方。

4. 申請修改申索書或反申索書

4.1
在審裁官作出判決之前,申索人和被告人可以隨時修改他們的申索書或反申索書,但是在作出修改之前必須先得到審裁官批准。

4.2
訴訟人應該首先把他打算在申索書或反申索書中所作出的修改寫出來,然後分別送交本審裁處和另一方。審裁官可以進行聆訊以決定是否批准訴訟人作出有關的修改,也可以無須進行聆訊而作出決定。

4.3
在得到批准作出修改後,訴訟人必須親自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修改他的申索書或反申索書,並在每次作出修改時繳付法例訂明的費用。申索書或反申索書不能夠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等其他方式修改。

4.4
如因修改申索書或反申索書而需要再度提訊,則打算作出修改的一方便可能需要付給另一方因這項提訊而引致的訟費。因此,訴訟人應該在早期便確定他的申索書或反申索書中的資料正確無誤,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訟費。

5. 中止申索或反申索

5.1
在審裁官作出判決之前,申索人或被告人可以隨時提交《中止申索通知書》或《中止反申索通知書》以中止申索或反申索。有關表格可以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此外,訴訟人也可以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有關表格。

5.2
如果申索人在簡短提訊之前決定中止申索,便無需先得到審裁官批准,只需要填妥有關的表格,然後送交本審裁處和把副本送達被告人便可。

5.3
如果申索人在簡短提訊之後決定中止申索,或被告人在簡短提訊之後決定中止反申索,便需要先得到審裁官批准。除非審裁官已給予批准和下令取消聆訊日期,否則訴訟各方必須按照原定日期出席聆訊。

6. 執行判決

6.1
請注意,如果訴訟某一方獲判勝訴,但敗訴一方卻拒絕遵行判決,那麼勝訴一方便可能需要向敗訴一方展開強制執行判決的法律程序。本審裁處不會主動為勝訴一方強制執行判決,換句話說,本審裁處不會為勝訴一方向敗訴一方追討判定款項。

6.2
如果想知道關於怎樣強制執行判決的詳情,請參閱第8冊《怎樣執行判決》。

7. 電郵

7.1
本審裁處在一般情況下不接納以電郵形式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申索書、反申索書、答辯書、證人陳述書及/或任何其他有關的文件證據。

7.2
本審裁處也不接納以電郵形式對任何指定案件作出查詢或申請。這些查詢或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訴訟人妥為簽署和註明日期。此外,這些查詢或申請必須儘早作出,讓審裁官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和回覆。

8. 證據和舉證責任

8.1
訴訟各方都必須搜集證據以支持自己的案情。一般來說,提出指控一方須負舉證責任,但是審裁官也可以隨時指令另一方提出證據。證據可以有不同形式,包括證人口頭證供、文件、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或貯存於任何磁帶或光碟中的電子資料等。

8.2
申索人宜儘早搜集所有證據,尤其是證人的陳述書。同樣地,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書後也應該儘早準備自己一方的證人陳述書。

司法機構
2023年1月
(第四版)

怎樣準備和進行聆訊或審訊

1. 怎樣為簡短提訊作準備

1.1
你應該安排撥出至少半天或更多的時間來出席簡短提訊。

1.2
如果你委派代表出席,必須肯定他熟悉案件中的事實。

1.3
作為申索人或被告人,你或你的代表應該至少帶備以下文件(如果適用的話)出席簡短提訊:

  1. 你已經提交本審裁處的所有文件和另一方已經送達給你的所有文件。

  2. 能夠支持你的申索或抗辯(視乎情況而定)而又未曾提交本審裁處或送達另一方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這些文件的副本2套,以便一套提交本審裁處,另一套則送達給另一方。

  3. 如果你委派代表,你的代表應該帶同一份正式的授權書。有關委派代表的詳情,請參閱第4冊《小額錢債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須知》中的第2段。

  4. 如果你以一個法團的名義進行訴訟,便應該帶同一份最新的周年申報表(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領)。

  5. 如果你以一家商號的名義進行訴訟,便應該帶同一份商業登記申請書(可以向商業登記署申領)。

1.4
此外,申索人也應該帶同下列文件(如果適用的話)出席簡短提訊:

  1. 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法團,便應該帶同被告人的註冊辦事處最新資料(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領)。

  2. 如果被告人是一家商號,便應該帶同被告人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3. 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法團經營的商號,便應該帶同被告人的註冊辦事處最新資料和商業登記申請書。

2. 簡短提訊會怎樣進行

2.1
請按照《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中所指定的日期到達指定的法庭登記室向該法庭書記報到。審裁官會指派一位調查主任,先與訴訟各方會面和進行初步查訊,其中包括:

  • 歸類為“作出抗辯”或“不作出抗辯”兩類;
  • 協助雙方自願達成和解;以及
  •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則找出雙方的主要爭議點。

請記住,調查主任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

2.2
審裁官和調查主任都有責任協助及鼓勵訴訟各方和解。如果訴訟各方同意和解,調查主任會把和解協議呈交審裁官,由審裁官作出經各方同意的命令。有關的命令會以郵寄方式送交各方。

2.3
如果訴訟各方未能達成和解,本審裁處便會作出一些關於怎樣繼續進行案件的指示,例如指示各方提交和送達以下文件:

  • 由被告人提交抗辯書和反申索書(若有的話);
  • 由申索人提交回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若有的話);
  • 各名證人的證人陳述書;以及
  • 其他支持文件,例如測量師報告或照片。

審裁官會指示另定下次提訊的日期。訴訟各方應該按照這些指示如期提交和送達文件,如果申索人不遵從指示,審裁官可以撤銷其申索;如果被告人不遵從指示,審裁官可以無須進行審訊而判決被告人敗訴。此外,審裁官也可以判決不遵從指示的一方支付訟費。

2.4
在簡短提訊中,審裁官可以處理以下事宜﹕

  • 就案件中的爭議作出調查;
  • 向訴訟各方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
  • 告訴訴訟各方他們可以考慮傳召哪些證人;以及
  • 指示訴訟各方怎樣為審訊作準備,包括指示他們在某個指定的日期前交換證人陳述書和其他支持文件(不遵行審裁官的指示的一方可能會被判敗訴及/或須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2.5
審裁官可以在簡短提訊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隨時把不適宜在本審裁處提出的申索移交其他法庭或審裁處處理。

2.6
如果被告人在簡短提訊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所提出的反申索超越或不屬於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審裁官會把整件案件(包括申索和反申索)移交合適的法庭或審裁處處理。

3. 提訊會怎樣進行

3.1
提訊是在簡短提訊之後和審訊之前所進行的聆訊。在審訊前有時須要進行不只一次的提訊,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和許多其他因素而定,例如訴訟各方是否已遵照本審裁處所作出的指示為審訊作好準備。

3.2
在提訊中,審裁官會處理以下事宜:

  • 就案件中的爭議作出調查;
  • 向訴訟各方解釋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
  • 告訴訴訟各方他們可以考慮傳召哪些證人;以及
  • 指示訴訟各方怎樣為審訊作準備,包括指示他們在某個指定的日期前交換證人陳述書和其他支持文件(不遵行審裁官的指示的一方可能會被判敗訴及/或須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3.3
為了確保提訊有成效,訴訟各方都應該熟悉案件的最新發展。此外,他們須要把已經提交本審裁處的文件,以及由另一方送達給他們的文件,全部都帶來,因為審裁官可能會在提訊中引用這些文件。

3.4
審裁官在每次提訊時都會與雙方查核他們是否已經搜集了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各自的理據。審裁官只會在雙方確認不會再提出其他證據時才會擇定審訊日期。

3.5
審裁官可能會詢問訴訟各方是否願意和解,這是恰當的做法。審裁官可以積極協助和鼓勵訴訟各方和解,如果訴訟各方願意和解,審裁官便會作出有關的命令。

4. 怎樣為審訊作準備

4.1
當審裁官擇定審訊日期時,訴訟各方應該已經知道他們在審訊中將會傳召哪些證人、打算倚賴哪些證人陳述書和哪些其他文件。訴訟各方應該仔細地記下自己想在審訊中提出的所有證據,以防遺漏任何重點。此外,訴訟各方應該確保自己的證人會如期出席審訊,而證人則應該在出席審訊前把自己的證人陳述書重溫一遍。

4.2
如果有任何證人不願意出席審訊,訴訟人可以向審裁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有關的證人會出席審訊。這項申請應該在審訊日期前至少3個星期提出,申請表格(表格5)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以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申請人須要支付法例訂明的證人費。

4.3
訴訟各方應該仔細閱讀由另一方送達的證人陳述書和文件,以清楚了解對方的理據和他的證人將會作出甚麼證供;在仔細閱讀那些文件後,還應該構思怎樣盤問對方的每名證人。

5. 審訊會怎樣進行

5.1
訴訟各方和他們的證人都必須出席審訊。如果申索人缺席,審裁官可以剔除其申索;如果被告人缺席,而申索人又能夠提出證據支持他的申索,審裁官便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決被告人敗訴。

5.2
證人會在經過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後作出口頭證供。如果證人被發現在庭上說謊,可以被刑事檢控和被判入獄。

5.3
申索人和/或他的證人會首先作供,之後才輪到被告人及/或他的證人。每名證人作供的程序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

  • 主問
    證人在這個階段中會向審裁官陳述他認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 盤問
    證人在這個階段中會回答由另一方所提出的問題。
  • 覆問
    盤問完畢後,傳召證人的一方可以向證人提出問題,但覆問問題只能限於澄清一些在盤問期間所引發的事宜。
5.4
由於訴訟各方都有機會向自己的證人或另一方的證人提問,因此,把證人的證供筆錄下來會有助你進行你的提問。

5.5
在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訴訟各方可以作出結案陳詞,這並不是強制性的。作出結案陳詞並不是提出證供,而是向審裁官重點指出證人的證供的強弱。

5.6
審裁官會在審訊的最後階段宣布判決;如果案件涉及複雜的爭論點,則可能須要押後宣判。此外,如果審裁官認為訴訟各方須要提交進一步的證據,也會把審訊押後。

6. 在聆訊中的行為舉止

6.1
在本審裁處的聆訊中,如果有人作出具有侮辱或恐嚇成分的行為,或者是故意干擾聆訊,審裁官都可以即時判處有關的人士罰款10,000元和入獄6個月。

司法機構
2023年8月
(第四版)

小額錢債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1. 證人陳述書

1.1
證人陳述書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形式,內容應該包含證人在法庭作證時將會陳述的事實。證人所陳述的事實必須要是自己親身知道或經歷的事實,否則審裁官可以不接納這些事實作為證據;即使接納,也不會太過重視或甚至完全不予重視。(舉個例說,你就一宗交通意外的發生經過作證,但是意外發生時你並不在現場,因此,你在審訊中告訴審裁官的只是來自別人口中敘述的意外發生經過。由於這些證供不是你親身知道或經歷的,因此這些證供便極有可能不獲審裁官所接納。)

1.2
如果訴訟各方想審裁官知道不同證人在不同時間所遇到的事情,便須要由各名證人分別作出證人陳述書,而每一份陳述書中所載述的事實都應該是由該名證人所親身知道或經歷的。

1.3
由於證人是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人,因此,證人陳述書應該以個人名義作出,而不能夠以法團或商號的名義作出,因為法團和商號都不是個人。

1.4
如果訴訟各方是一個法團或一家商號,證人陳述書便應該由法團或商號中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任何其他人作出。

1.5
通常,申索人和被告人都會在庭上作證,這樣的話,他們便應該作出證人陳述書。如果在審訊中還會有其他證人作證,這些證人也應該作出證人陳述書。

1.6
證人陳述書應該用字簡潔,但是也要內容詳盡,以涵蓋所有與申索 / 反申索和爭議事項有關的事實。證人陳述書的空白表格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此外,有關表格也可以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

1.7
證人陳述書中的事實最好能夠按時間順序分段陳述,而每一段都須要編上段落號碼。

1.8
證人應該在證人陳述書的結尾簽名和寫上他的姓名。

2. 專家證人

2.1
有些申索 / 反申索會涉及審裁官知識範圍以外的一些技術性問題,例如汽車修理費用是否合理,或者某一種貨物或服務的質素是否已達到行內可以接受的標準等。在這情況下,訴訟人便可能需要聘用專家協助舉證。不過,專家的收費可能會很昂貴,所以如果你不肯定是否需要專家協助的話,可以向審裁官徵詢意見。

2.2
上文第1段有關證人陳述書中所提及的基本規定也適用於專家證人的陳述書。

3. 照片

3.1
訴訟各方有時候會想把一些照片或草圖呈堂。嚴格來說,拍攝那些照片或繪畫那些草圖的人須要出庭作證,以證明那些照片或草圖是由他們拍攝或繪畫的。不過,如果另一方並沒要求拍攝者或繪畫者親自把那些照片或草圖呈堂的話,這些人便無須出庭作證。

3.2
關於把彩色照片提交本審裁處和送達另一方的規定,請參閱下文第5.2段。

4. 其他文件

4.1
如果訴訟各方想以其他文件作為證據,例如發票、收據、信件等,便須要考慮傳召親身知道這些文件的內容的證人來作證。關於這方面的事宜,請參閱上文第1.1段。這些證人最好能夠作出證人陳述書,以解釋那些文件的內容和重要性。

5. 須要提交本審裁處和向另一方送達的文件副本

5.1
訴訟各方應該根據審裁官所發出的指示/命令,把所有證人陳述書和他們想用作證據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提交本審裁處。此外,他們也應該同時把這些陳述書和文件的副本向另一方送達。提交文件的一方應該保存這些文件的正本,以供審裁官或另一方於審訊或聆訊中查閱。

5.2
如果有關文件是彩色的,而彩色的部分又具有重要性的話,你便應該把有關文件的彩色副本提交本審裁處和向另一方送達。舉個例說,如果你想以照片(通常都是彩色而不是黑白的)作為證據,便應該把那些照片送交本審裁處和另一方。照片應該貼在A4大小的紙上,每張照片都應編上號碼。

6. 編配頁碼

6.1
在訴訟的過程中,訴訟各方有時會向本審裁處提交和向另一方送達越來越多的證人陳述書和文件。因此,理想的做法是把所有文件都全部編上頁碼,以便當你想引用某份文件時,審裁官和另一方都可以輕易地根據你所提供的頁碼找到那份文件。

6.2
申索人的文件的頁碼應該以“C”為字頭,因此第1頁是“C1”,第2頁是“C2”,如此類推。被告人的文件的頁碼則應該以“D”為字頭,因此第1頁是“D1”,第2頁是“D2”,如此類推。

司法機構
2018年12月
(第二版)

申請把裁斷或命令作廢、覆核和上訴

1. 申請把裁斷或命令作廢

1.1
如果申索人在任何聆訊或審訊中缺席,審裁官可以因訴訟程序中無人作出行動而把申索剔除。

1.2
如果被告人在任何聆訊或審訊中缺席,審裁官可以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1.3
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中,缺席一方如不同意審裁官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即時向本審裁處申請把有關的命令作廢。申請人必須填寫表格8D《要求將裁斷/命令作廢的申請書》,解釋缺席理由和提出證明。

1.4
本審裁處在收到申請書後會排期聆訊。在該聆訊中,審裁官可以:

  • 無條件批准申請或有條件批准申請(例如申請人須要把申索款項或反申索款項[視乎哪一項適用〕繳存本審裁處); 或
  • 駁回申請。
1.5
請注意,無論審裁官是否批准把命令作廢,原本缺席一方通常都會被判要支付有關的聆訊的訟費予沒有缺席的一方。

1.6
表格8D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以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

2. 覆核和上訴的程序

2.1
如果訴訟任何一方不滿審裁官的命令或判決,可以有以下兩個做法:

  • 向本審裁處申請覆核;或
  •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2
向本審裁處申請覆核

  1. 如果選擇覆核,須填寫表格8C《一方要求覆核裁斷/命令申請書》(「8C申請」),詳列所有申請理由。申請人必須在審裁官作出有關命令或裁決後7天內把上述表格提交本審裁處,以及繳付法例訂明的費用。上述期限必須嚴格遵守。表格8C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2. 申請人提交了8C申請後,通常會交由原審審裁官擇日進行覆核聆訊。

  3. 申請人如果不滿意覆核的結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3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1. 如果選擇上訴,首先必須在限期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交表格9以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是:(i)申請人收到裁決書或書面命令後7天內;或(ii)如果申請人在這7天內向審裁官申請有關裁決或命令的書面理由,則須要在收到書面理由後7天內提出申請。不過,如果申請人能夠提出充份理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以把期限延長。

  2. 表格9可以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3. 訴訟各方都可以聘請律師進行上訴。

  4. 請注意,除非上訴涉及法律觀點,或申索事項超越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否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原訟法庭沒有權力推翻或更改原審審裁官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裁定。原訟法庭一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就是最終的決定。

3. 應該申請覆核還是提出上訴

3.1
以下列表或許能夠協助你決定究竟應該申請覆核還是提出上訴:

覆核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
通常會由原審審裁官處理
不能聘請律師
訟費通常不高
審裁官不受他先前的事實的裁斷所約束
上訴須要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
上訴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
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審理
訴訟各方可以聘請律師進行上訴
訟費可以很昂貴
原訟法庭法官沒有權力推翻或更改本審裁處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裁斷
進一步上訴須要向上訴法庭提出
司法機構
2023年1月
(第三版)

怎樣執行判決

1. 怎樣執行判決

1.1
如果審裁官判某一方勝訴,但是敗訴一方卻沒有遵照判決付款,則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司法機構的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簡稱“封票”),以強制執行判決。

1.2
必須謹記,即使申請人已經申請執行判決,也不能保證一定可以成功執行判決。再者,申請人須在作出申請時預先繳付按金和執行判決的費用。因此,申請人應該先仔細考慮本身的情況,才決定是否申請封票。

2. 申請手續

2.1
勝訴的一方向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執行封票之前,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申請發出封票︰

  1. (a) 從登記處、資訊中心或司法機構網站獲取一份申請表(稱“便箋”)和一份封票表格;
  2. (b) 填寫判定債務人的資料和勝訴的一方想追討的款額;
  3. (c) 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計部繳付提交費;及
  4. (d) 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領取經由法庭簽署的封票。
2.2
之後,勝訴的一方須於繳付按金以支付執達主任所需開支後,將封票交付執達主任辦事處執行。執達主任會按照指示扣押判定債務人(即敗訴的一方)的貨物和財物,而被扣押的物品的價值應該相等於判決款項加上執行判決的附帶費用。如果判定債務人沒有把判決款項繳存到法庭,執達主任便會把被扣押的物品公開拍賣,然後在所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法庭收費後,把餘款給予勝訴的一方。

2.3
勝訴的一方應該盡可能陪同執達主任執行封票,而且事前須要與執達主任預約時間。

3. 執行程序

3.1
在執行封票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前往判定債務人的處所。如果處所內有足夠的貨物和財物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按照封票上所註明的款額和預計的執行費用,扣押價值相等的物品。執達主任會把扣押物品列成清單,然後把副本交給負責看守物品的看守員,以確保有關的物品不會被擅動或非法移走。

3.2
根據現行做法,判定債務人有5個工作天的寬限期清償債項。如果判定債務人在寬限期未能還款,執達主任便會公開拍賣被扣押的物品,在所得收入中扣除看守員的費用和附帶開支,然後以支票形式把餘款交給勝訴的一方。

3.3
如果執達主任在到了判定債務人的處所後發現並無足夠的物品可供扣押,他有權不進行抄封。勝訴的一方須在執行日起計14天內寫信到執達主任辦事處,提出進一步的指示。如果勝訴的一方陪同執達主任前往執行封票,則可以當場向執達主任給予指示。

3.4
注意事項:

  1. 執達主任和看守員每次嘗試執行封票時都需要收費。

  2. 如果執行封票的行動成功,費用會從拍賣所得的收入中扣除,而按金則會退還給勝訴的一方。

  3. 如果執行封票的行動失敗,嘗試執行封票的費用便會從按金中扣除,餘款會退還給勝訴的一方。嘗試執行封票的次數愈多,費用也會愈高。

  4. 如果勝訴的一方多次要求執達主任嘗試執行封票,便可能須要繳付更多的按金。

  5. 嘗試強制執行判決可能涉及龐大的費用,勝訴的一方在事前應該先考慮清楚。如果勝訴的一方明知判定債務人沒有貨物或資產可供扣押,再追討下去也是徒然。

  6. 在執行封票時,執達主任沒有權破門進入住宅處所內。因此,如果當執達主任嘗試執行封票時無人應門、或有關的處所的佔用人拒絕讓執達主任進入處所內、或執達主任難以確認處所內的貨物和財物是否屬於判定債務人,則執達主任便無法執行封票,而本審裁處在這方面也無法提供任何協助。在這情況下,勝訴的一方應該徵詢律師的意見,或考慮以其他方式強制執行判決。

4. 查詢關於執行的事宜

4.1
為了確保可以成功地執行封票,勝訴的一方必須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提供判定債務人的正確地址。如果勝訴的一方想知道執行封票的行動的進展,可以致電執達主任辦事處查詢(電話:2802 7510)。

司法機構
2023年5月
(第三版)

小額錢債審裁處收費表

    提交申索書/反申索書及傳票 $
    提交申索書及反申索書—  
1  申索額不超過5,000元 20.00
    申索額超過5,000元但不超過25,000元 40.00
    申索額超過25,000元但不超過50,000元 70.00
    申索額超過50,000元但不超過75,000元 120.00
2  傳票及副本,包括送達費用,以每位證人計 33.00
3  覆核申請書 61.00
4  要求將裁斷 / 命令作廢申請書 61.00
5  上訴許可申請書 61.00
    印製副本、核證文本及查閱文件  
6  在審裁處登記處印製的文件副本(包括書面裁斷或命令)連同核證費用,每頁計 5.50
6a 在審裁處登記處印製的文件副本(包括書面裁斷或命令),每頁計 4.00
7  在審裁處登記處印製的文件影印本連同核證費用  
    (a) 每頁或不足一頁計 5.50
    (b) 紙張大小超過210毫米x297毫米,每頁或不足一頁計 由司法常務官釐訂額外費用
8  在審裁處登記處製作的翻譯文件及證書,每頁計 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
9  核證在其他地方製作的譯文,每頁計 20.00
10 在審裁處登記處查閱每一登記冊、檔案或文件,每次計 18.00
    執達主任開支  
11 交通或運送費用,及超時支出,按路程和時間計算(須付現金) 實際開支加20%行政費用
    收集證據  
12 傳召公職人員出席審裁處提供或證明一些記錄或文件(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者除外) 61.00
13 傳召公職人員出席審裁處提供其他證據—  
    (a) 以專家身分出席 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
    (b) 並非以專家身分出席,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計 61.00
14 提交誓章或聲明書(法庭執達主任的誓章或聲明書除外)(包括在登記處宣誓) 121.00
    雜項  
15 向審裁處提交上文未有列明的通知書或文件(表示無意進行申索或答辯的通知書或文件除外) 55.00
16 在有關法律程序的文件上蓋章(上文已列明的文件除外) 55.00
17 上文未有列明或指定收費的其他事宜或程序 由司法常務官釐訂收費
18 修訂申索表格,每次修訂計 20.00
19 執達主任派遞申索文件,每個地址計 10.00
   
* 註: 證人(非公職人員)交通費用 55.00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