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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此話當真?我被自請離職了!-談「留職停薪期滿前未申請復職,即視同自願(請)離職」之條款效力

【宇恒週報】此話當真?我被自請離職了!-談「留職停薪期滿前未申請復職,即視同自願(請)離職」之條款效力-失業給付

一、新聞事件:「台灣OOO上月剛獲頒『亞洲最佳企業雇主獎』,諷刺的是,該公司一名獲選『台灣100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高階主管,竟遭強逼『自願離職』…咬牙提告求復職,纏訟4年終於逆轉勝,最高法院判OOO須讓他復職並補發薪資、利息共約900萬元確定,也創下我國僱傭關係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這件僱傭關係官司的重要性,在於最高法院認定台灣OOO片面規定『留職停薪到期員工若未尋得適當職位,視同自願離職』,不僅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對勞工也顯失公平,即使員工事前知情並簽字同意,這項人事規定仍然無效。」【蘋果日報109年11月6日】

二、由於現行勞動法令除針對育嬰留職停薪之復職設有相關規定外,其餘事由(諸如:留停期滿復職)並無法律明文,故實務常見有雇主於相關管理辦法、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申請單上,擬定「留職停薪期滿前未申請復職,即視同自願(請)離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應自行尋覓相關職位,若無覓得或逾期者,視同自願(請)離職」等類似條款(下稱自願(請)離職條款),予員工簽名後,嗣後主張員工已同意自請離職,進而發生爭議,以下即就相關規定及法院判決分述之:

(一)育嬰留職停薪:

1、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除符合一定要件,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外,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應使其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相關規定如下:

(1)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第3條第9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九、復職:指回復受雇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2、法院判決則有不同見解,茲舉實例如下:

(1)有肯認自願(請)離職條款為有效者:「按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於期滿前一週至公司人事單位領取『復職/延期復職申請單』,辦理復職程序或申請延長期限,延期次數以一次為限。凡逾期未辦理者,視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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