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過眼神,我遇上對的人?眼神交會,遭西瓜刀反擊?殺人未遂?- - 1111社群討論區 - 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
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6
置頂

確認過眼神,我遇上對的人?眼神交會,遭西瓜刀反擊?殺人未遂?

確認過眼神,我遇上對的人?眼神交會,遭西瓜刀反擊?殺人未遂?

確認過眼神,我遇上對的人?眼神交會,遭西瓜刀反擊?殺人未遂?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FB律師免費法律諮詢,社團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Q:確認過眼神,我遇上對的人?眼神交會,遭西瓜刀反擊?殺人未遂?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一、陳志維於民國109年4月24日13時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女友在基隆市○○區○○街000號「海中天」(起訴書誤繕為「害中天」)社區旁之333巷內停車時,與路過之行人蔡承佑眼神互相對視後,認為蔡承佑故意瞪視挑釁,一時氣憤,隨手自車後座拿起新購入之西瓜刀1支,藏置於左褲腰衣服內,尾隨蔡承佑;迨同日13時12分許(監視器影像顯示13時28分、快約16分鐘),蔡承佑走到「海中天」社區公車站牌對面人行道(起訴書誤為「騎樓」)時,被陳志維追上,陳志維質問蔡承佑為何朝他瞪視,蔡承佑反問為何攔阻,蔡承佑回答態度引起陳志維不滿,二人發生口角爭執,進而衍生為肢體衝突。同日13時13分許(監視器影像顯示13時9分、約慢4分鐘),二人從路邊人行道拉扯扭打至新豐街馬路上,陳志維為使蔡承佑屈服懼怕,阻止蔡承佑拉扯,本應知其甫購入之西瓜刀極為堅硬銳利,如朝人體手臂、手掌部位揮擊,極可能砍斷手臂、手掌或手指,而毀敗或嚴重減損他人手部肢體之機能;詎陳志維因氣急敗壞、怒氣難遏,雖可預見以銳利鋼刀揮砍他人手臂,極可能使他人受到斷臂、斷掌、斷指等毀敗或嚴重減損手部肢體功能之重傷害,竟基於縱使造成如此重傷害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重傷害故意,自左褲腰抽出預藏之西瓜刀,順勢從上往下朝蔡承佑手臂揮砍。蔡承佑為阻擋刀勢,舉起右手格擋,恰遭西瓜刀砍中右手手指。蔡承佑除右手大拇指倖免外,右手第5 指(小指)遭完全截斷,而受有第5指外傷性截肢(近端指關節)及右手第2、3、4指(食指、中指、無名指)開放性傷口併伸指肌腱損傷、右手多處撕裂傷之傷害;蔡承佑右手遭砍中後,疼痛難耐,即刻往新豐街「麥當勞」方向逃離,陳志維怒氣正盛、仍不作罷,繼續持刀自後追砍蔡承佑2刀,致蔡承佑受有下背部開放性傷口10、12公分(未穿刺到後腹腔)之傷害。嗣陳志維見蔡承佑已跑離馬路,便不再追趕,轉往深溪路方向,與不知情之女友會合後,招呼搭乘計程車返回「巴塞隆納」社區之居所。蔡承佑則因路人報案,經119撿拾右小指殘肢送往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救治,期間因後背持續失血,血壓過低轉重傷區救治(但呼吸平順、無生命危險,入院檢傷分級為「C級」),並經醫師實施右手第5指再植顯微重建手術、右手第2、3、4指肌腱及背部傷口修補手術治療後,幸未造成右手機能喪失或嚴重減損之結果。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持扣案西瓜刀揮擊被害人,並致被害人受有前揭傷勢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辯稱:當天是因被害人瞪著伊,伊認為被害人是故意針對伊,要找伊麻煩,所以才攜帶西瓜刀,本來只是要嚇唬被害人,但被害人拉扯伊外套,所以伊才持西瓜刀順勢攻擊被害人,伊是朝被害人手臂方向揮刀,被害人用手撥,才會砍斷被害人手指,伊跟被害人先前沒有深恨,本次只砍3刀,沒有要致被害人於死地之意思等語(詳參被告109年4月24日、4月25日調查筆錄、4月25日、5月14日偵訊筆錄)。

按殺人未遂罪與重傷害、傷害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之主觀「犯意」為斷;本院認被告係出於重傷害之犯意,亦詳論於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踐行告知罪名之程序後(見本院卷第139頁),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論人實質辯論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已足資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綜上論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48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主       文:   上訴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11%2c%e4%b8%8a%e8%a8%b4%2c4808%2c20230222%2c1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主       文:   陳志維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西瓜刀一支,沒收之。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10%2c%e8%a8%b4%2c348%2c20221004%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Line dingding0117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