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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資者及結構性產品

背景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兄弟)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向法庭申請破產保護,本港八間雷曼公司,隨即被清盤。由於雷曼兄弟倒閉,購買了雷曼零售投資產品的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他們指摘銀行或經紀,「不當地」向他們銷售雷曼「迷你債券」。

部分投資者認為,「迷你債券」這個詞彙有誤導性,因為這些投資產品,並非真正的「債券」,而是「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實質的機制及性質,非常複雜,一般市民(特別是長者)未必能夠理解,除非他們是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對金融市場有深入認識。

簡單來說,這些結構性產品,與雷曼兄弟的信貸風險有關。出售這些結構性產品,可以為公司帶來收益,但在次級按揭危機期間,就令公司蒙受損失。

當投資者在銀行職員或經紀推薦下,購買「迷你債券」時,通常只是親身聽過銀行職員或經紀作簡單介紹,甚至只是在電話內聽過簡介。

部分投資者投訴,他們被告知有關產品是「保本」產品,或「100%保本票據」,與「定期存款相似」。「迷你債券」是「買股票以外另一個安全選擇」或「低風險投資」,投資者會獲得「可觀的年息」。與投資者所相信的相反,當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後,「迷你債券」隨即大幅貶值,甚至令投資者的本金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銀行及經紀辯稱,他們已向投資者派發宣傳單張,清楚列明這些產品並不保本,並與不同公司的信貸掛鈎,當中包括雷曼兄弟。銀行及經紀亦辯稱,有向投資者提供說明書,說明書裏面清楚披露風險。

不過,正如之前所述,這些產品的實質機制及性質,非常複雜,即使讀完說明書,大部分投資者都不明白其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