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_百度百科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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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证书。从业者经注册后取得相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可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 [5] [11]
(正文相关信息仅以2021年北京市为例,其他省市需查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内容通知 [2]
中文名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外文名
Registere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Associate Constructor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类    别
执业资格证书
所属行业
工程类、工程经济类
证书级别
二级

证书样式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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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证书
2006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2005年度、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公布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格式样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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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纸质版样本
电子证书
2021年1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采用以加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用章”电子印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电子证书页面信息包含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批准日期、管理号和验证二维码等。 [9]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设定依据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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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
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 [4]

部门规章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 [5]

规范性文件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号令
人发〔2002〕111号
具体规定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1] [6]

证书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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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2科)。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1科)。
(三)已取得北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级别为增专业)。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其中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不包含职业高中和技校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 [2]
报名方式
(一)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本项考试报名链接进行报名。
(二)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老考生”是指已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和报考级别为增专业的人员;其余人员、为“新考生”。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老考生”
(1)报名信息提交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2)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4月2日。
错过报名信息提交时间或网上缴费时间均视为放弃报名,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2]
2.“新考生”
时间安排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3月25日至3月29日
网上注册及填报信息
1.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填写报考信息,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证件照;
3.选择审核机构,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报考信息。
特别提示:
1.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操作,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2.网上报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操作,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码,如泄露给他人导致报名信息被篡改,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3月25日至3月30日
网上资格审核(工作日)
报考人员可在该时段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状态:
1.已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需按要求完成缴费;
2.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可查看未通过原因;
3.提示需要更改或补充上传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须于提交报考信息时段内,在报名系统中完成材料补充及提交工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须在审核时段内联系审核机构进行咨询。
3月25日至4月2日
网上缴费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北京市报名费50元),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2]
报名材料
(1)学历和学位证书;
(2)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人员还须上传能证明其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
(3)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人员还须上传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4)报考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员还须上传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上述证件、证书或证明均须上传其原件的清晰图片。 [2]
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2]
考试科目
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 [3]
设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 [2]
考试安排
  • 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21年5月22日
9:00-12:00
14:00-16:00
2021年5月23日
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2]
  • 作答要求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结合题,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全部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其余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2]
成绩查询
(一)考生可于2021年8月下旬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查询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也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另行公布。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
(三)北京市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入2021年统一组织,考生2019年在北京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2]

证书申领

按照《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4 号)和《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0 号)精神,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考试合格者,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下载并打印相应电子资格证书或电子合格通知书。 [2]

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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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注册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5]
初始注册相关规定
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提交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
延续注册&注册变更
延续注册材料
变更注册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

年审年检

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5] [7]

遗失补办

资格证书
2021年2月,北京市《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发布,执业资格证书不再进行补办业务。 [8-9]
注册证书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5]

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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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形式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 1.
    聘用单位破产的;
  2. 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 4.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 5.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 6.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 7.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 8.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 1.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 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 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 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5]

处理方法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