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超静音”别墅却被吵得夜不能寐?司法鉴定解开“噪声谜团”……_手机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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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超静音”别墅却被吵得夜不能寐?司法鉴定解开“噪声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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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邻居使用震楼器5年,扰得四邻不得安宁的新闻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品质,向往宁静的生活空间。市民方女士对此也有追求,但她却遇到了噪音困扰。

5年前,方女士斥数千万巨资购买了一套号称“超静音”的别墅,可入住后,却夜夜不能安眠,无奈之下只能将新房“弃而不住”。几番与开发商协商不果,方女士只能诉诸法庭。

为何以静音作为卖点的别墅最后却因噪声问题被推上了被告席?为了寻找真相,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开始了一场“寻声之旅”

案情回放

“我平时比较警醒,所以最怕吵。”方女士说,为了寻觅合适的房子,她与家人看了许多楼盘,最后选定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高档别墅区。而这套别墅打动方女士的就是营销广告中所宣称的“超静音”

据开发商介绍,整套房屋做了最严密的隔音处理,再加之小区的容积率较低,人口密度小,确保居住在此的业主能享受到私密且安静的生活。

2016年8月,方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入了总价为2100多万元的别墅。在入住房屋后,方女士发现自己享受安宁生活的愿望成为了奢望。

“小区里确实挺安静,但回家后就被吵得不行,特别是晚上新风系统和空调开启后总听到呼呼的风声,让我根本无法安睡。”方女士在“熬”了几宿后,终于忍无可忍,向物业报修。

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方女士无奈搬出了新房。在近几年里,为了噪声问题,方女士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无果,于是一纸诉状要求开发商赔偿400多万元。

为了确定该案所涉室内噪声是否超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房屋空调和新风系统开启时卧室的噪声进行鉴定。

鉴定员正在进行噪声鉴定

经确认,该涉案房屋的噪声源为空调和新风系统。根据《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和《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室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等建筑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中规定住宅建筑卧室的允许噪声级为:昼间45dB(A),夜间37dB(A)。

鉴定人在方女士和开发商共同见证的情况下,关闭卧室门窗,将空调和新风系统开至最大工作状态,对主卧室进行噪声测量。经鉴定,当空调和新风系统同时开启时,卧室内夜间噪声为39.9dB(A),超过标准限值,构成噪声污染,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鉴定人说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卓少杰: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显示,噪声污染举报占举报总量的47.1%。可见,控制噪声、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噪声鉴定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应当使用的噪声评价标准,不同的噪声评价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值有不同的规定,噪声排放限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所鉴定的噪声是否超标。

确定使用噪声标准的关键在于噪声源的确定,噪声源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以住宅小区的噪声为例,常用的评价标准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

如果噪声源是房屋新风系统或空调系统,应当采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该标准是针对建筑本身隔声设计的规定,对于住宅建筑卧室的允许噪声级有明确规定:昼间45dB(A),夜间37dB(A)。

如果噪声源是房屋外部的营业性场所,则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该标准时,还需要明确住宅小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功能区的噪声排放限值规定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五种类型,住宅小区一般属于1类或2类功能区,具体可参照各地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声环境质量标准》则是针对整体声环境的规定,规定了各个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排放限值,适用范围更广,对于各种来源的噪声都可以适用,但对于特定噪声的排放限值要求也更为宽松。

鉴定员正在进行噪声鉴定

噪声鉴定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评价标准的使用。例如居民楼的电梯噪声,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电梯产生的噪声属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对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两个标准在同一功能区的噪声限值却相差了足足15dB(A)。

由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标准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因此以该标准来评价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是否超标更为客观合理。

鉴定锦囊:

1。居民日常生活中如遇到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电梯、震楼器以及室外商业活动等产生的噪声困扰可寻求司法鉴定的帮助

2。噪声鉴定的前提必须确定噪声源。如震楼器造成的噪声污染,必须确定是哪一户在使用震楼器,否则无从鉴定。

3。掌握噪声发生的具体时间或规律有助于司法鉴定。噪声发生的时间是在白天(6:00-22:00)还是夜间(22:00-次日6:00),噪声是否稳定,是否有规律,都会影响鉴定的结果。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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