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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8 09:45:49|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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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及會所

第一條 本會定名: 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

第二條 本會之註冊會址: 香港北角木星街9號永昇中心1101室。
Unit 1 11/F1, Jupiter Tower, 9 Jupiter Street, North Point Hong Kong.
Tel: 3106 3395 Fax: 2385 7702
E-mail: info@hkhealthcare-pro.biz.com.hk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三.一 聯系本港衛生、護理同業人員, 致力於確立及提高衛生、護理界的專業地位, 維護同業的權益。

三.二 團結本港衛生、護理同業, 致力改善香港市民的衛生健康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四.一 會員資格:凡任職於本港法例認可之衛生護理行業(附錄一)之從業員, 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本會另設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

四.二 普通會員:個別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 由
一名普通會員介紹, 經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批準,
繳交會費, 即成為普通會員。盟會之會員經填寫入會申請
書, 由該盟會介紹, 經執行委員會批準, 繳交入會費及年
費, 即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四.三 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可一次過繳交十年之年費, 經執委會批准, 即可
成為永久會員。

四.四 盟會會員:盟會會員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凡本港已登記之衛生護理行
業之職工會及團體, 經執委會批准, 即成為本會之盟會會員。盟會會員無表決權。
四.五 附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對本會活動有興趣者, 雖非任職衛生護
理行業, 仍可由一名普通會員介紹, 經執委會批準,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即成為附屬會員。 附屬會員無表決權。

第五條 會費

五.一 普通會員:個別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 需繳交入會費一百元, 另每
年年費為五十元。

五.二 永久會員:凡申請成為永久會員者, 除繳交入會費外, 並須一次過繳
交相當於十年的年費總數。

五.三 盟會會員:每年應繳交年費, 以該盟會之會員人數多少, 按下列比例計算之:

盟會之會員人數 每會每年年費

100或以下 港幣300元
101至500   500元
501至1000   700元
1001至1500   800元
1501至3000   900元
3001或以上 1000元

五.四 附屬會員:入會費100元, 每年年費為50元。

五.五 調整會費:本會得因應需要, 調整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六.一 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二 有選舉權,被選權及表決權。

六.三 有監督和批評會務及執委會的權利。

六.四 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有列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並
可選派代表加入評議會(第十一條), 但無選舉權, 被選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 違章及退會

七.一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並維護本會聲譽。違者得由執委
會予依例警告或革除會籍, 但受懲者可向會員大會上訴。

七.二 年費於每年壹月繳交, 會員如欠繳年費半年以上, 而屢催不交者, 則
作自動退會論。 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 執委會得酌量恢復其
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權力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
的權力限制下, 由執委會統籌管轄會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九.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四月至六月間舉行。

九.二 執委會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如在超過五分一有投票權的會員
代表要求時, 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九.三 所有會員代表均可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在大會上享有表決
權(盟會會員及附屬會員除外)。

九.四 會員大會的權力

九.四.一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九.四.二 選舉會長及執委會成員。

九.四.三 審查及通過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九.四.四 審查及通過本會經費開支及預算報告。

九.四.五 議決各項議案

九.五 會員大會之議程。
由秘書奉執委會之命擬訂大會之議程, 並依照執委會議決之辦法將議
程通知各會員。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書, 最少應於大會舉行十四日前發給所有會員。


九.六 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祇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
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 最少應於大會舉行七日前發給所有會
員。


九.七 會議之法定人數。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有表決權會員一百人或其總數十分之一(取數目較
少者)出席為法定人數。會議的每次決議案必須經超過半數出席的法
定人數通過, 方為有效。如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會員不足
法定人數時, 若為會員大會, 須延期十四天舉行;若為特別會員大會
, 則須延期七天舉行。關於再舉行此項大會之日期及地點, 須以書面
最少於開會前四天發給所有會員。 此項延期之大會, 無論人數多寡,
均構成法定人數, 如常開會。除有關更改本會名稱及修改章程外, 一
切決議若經出席者多數通過即屬有效,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

十.一 本會執委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 每位執委以獲
得選票多少依次入選。選票最多者即為會長, 其他執委成員互推分工
擔任職務。 每屆任期二年, 所有執委可以連選連任。

十.二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司庫、秘書、學術、福利、康樂、資訊及宣傳
各部主任各一人, 合共九人。 全部為義務而非受薪性質。

十.三 執委會內之委員,屬同一行業者之數目不能超出全體執行委員總數之
一半。任何被提名選舉的會員, 假如其行業之參選者已達指定數目,
即使其所獲選票較不同行業之其他參選者為高, 仍告落選。

十.四 週年大會休會期間, 執委遇有死亡、告退、解職或移民者, 其空缺由
在上次會員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但後補者若與第十.三條有抵觸
者, 則再依次補上, 餘此類推。

十.五 本會得因應需要, 經會員大會通過, 調整執行委員人數。

十.六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

十.六.一 組職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十.六.二 執行大會的各項決議。

十.六.三 制定本會的常務規程以規劃及實施各項會務細則。

十.六.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十.六.五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一切會務。執委會得委出工
作小組辦理日常會務。執委會負責監察小組的運作, 並有
權將之解散。執委會並得僱用受薪辦事人員, 及因其損害
本會利益而經審查屬實時將彼等解僱。

十.六.六 任何執委有瀆職、不誠、無能、拒絕執行執委會之決議, 或任何因損害本會利益, 而無良好及充份之理由者, 執委會得予以停職或解職。凡經執委會停職或解職之執委, 可向大會上訴。

十.六.七 執委會每年最少開會六次, 有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即
作法定人數。 執委會可自定開會日期。

第十一條 評議會

十一.一 本會設評議會以加強與盟會的聯系, 及擴大諮詢網絡。評
議會為獨立運作的組織, 可以書面向執委會及會員大會提
出有關會務的建議或批評, 但無實際行政權力。

十一.二 評議會的成員包括執委會全部成員, 每一盟會的代表各一
名,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贊助人(第十二條)。

十一.三 評議會主席及理事由各成員互選產生,但本會會長不得兼
任評議會主席。評議會主席可因應需要召集開會, 並可另
訂會議細則。 每次開會費用需經執委會同意始可支付。

第十二條 本會得聘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贊助人。凡對本會事務有貢獻及關懷本會
之工作及發展者, 不論會員或非會員, 經執委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贊助人。任期二年, 可連聘連任。以上聘任之名譽會
長、名譽顧問及贊助人均無表決權及不得干涉本會一切行政, 但經由執委會
邀請可出席各項會議發表意見, 並參與會務, 亦自動成為評議會的成員。如
其本身為本會之會員則仍享有其在本會一切應享之權利, 包括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與運用

第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十三.一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

十三.二 本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收益

十三.三 會款投資基金、公債、証券或房地產之收益

十三.四 接受贊助及捐款

第十四條 本會之會款用以支付處理會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凡屬本會之一切活動, 其預
算案須經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方得進行。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及司庫中任何二人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凡簽發超過十 萬
元或以上數額的支票, 事先必須知會全體執行委員, 並得四分三以上(以四
捨五入計算)執行委員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得選舉並委任一名核數員, 非本會會員亦得被選舉或委任。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審核本會之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 本會如需解散時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決定, 並且必需有超過四分之三有投票權
的會員支持始得通過。解散後普通會員無需對外負債務責任。本會之剩餘資
產, 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其他社團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所指之衛生護理行業, 包括附錄一所列載的衛生服務界的所有行業。

第廿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執行委員會, 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




附 錄 一

根據香港政府註冊條例註冊的衛生護理行業如下:

1. 脊醫 (Chiropractors)
2. 護士 (Nurses)
3. 助產士 (Midwives)
4. 藥劑師 (Pharmacists)
5. 醫務化驗師 (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ists)
6. 放射技師 (Radiographers)
7. 物理治療師 (Physiotherapists)
8. 職業治療師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9. 視光師 (Optometrists)
10. 牙齒衛生員 (Dental hygienists)
11. 聽力學家 (Audiologists)
12. 聽力學技術員 (Audiology technicians)
13. 足病診療師 Chiropodists)
14. 牙科手術助理員 (Dental surgery assistants)
15. 牙科技術員 (Dental technicians)
16. 牙科技師 (Dental technologists)
17. 牙科治療師 (Dental therapists)
18. 營養師 (Dietitians)
19. 配藥員 (Dispensers)
20. 製模實驗室技術員 (Mould laboratory technicians)
21. 視覺矯正師 (Orthoptists)
22. 臨床心理學家 (Clinical psychologists)
23. 教育心理學家 (Educational psychologists)
24. 義肢矯形師 (Prosthetists)
25. 言語治療師 (Speech therapists)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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