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财产一切险
- 外文名
- Property All Risks
- 简 称
- 财一切
- 同类术语
- 财产综合险、财产基本险
- 作 用
- 给与一定的保险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需在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二、盗窃、抢劫。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众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接受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有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规定办理。
八、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九、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十、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定义: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一)保单效力
(二)保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重复保险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投保指南
理赔指南
一、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人保财险公司,同时采取合理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并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帐册、帐簿。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时,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救护费用发票
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