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机构 - 怎样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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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怎样申请离婚 pdf 版本

怎样申请离婚?

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

如属下列情况,法院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1.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3.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1年。
  • 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 申请人有帮助。

在下列情况下,呈请人 / 申请人会特别需要律师协助:

  • 配偶不同意离婚
  • 双方不能就子女或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在寻求法律意见时,可考虑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 (查询电话: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师。有关详情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单张。该单张可在各法院大楼、法律援助署办事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香港律师会每年都会出版一本「香港律师行指南」,当中载有处理婚姻诉讼案件的律师行名单。如欲参考该指南,可到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及香港律师会办事处查阅。(香港律师会查询电话: 2846 0500)

进行离婚诉讼人士请注意,虽然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会尽可能在离婚程序上予以协助,不过他们并非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当值律师服务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会在民政事务处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包括婚姻法例。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谘询计划 (程序谘询计划)

程序谘询计划

  • 为展开诉讼或是诉讼一方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就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费法律意见(包括展开诉讼程序);但不包括其他审裁处案件的民事程序;
  • 不会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见或作为法律代表;
  • 以「先到先得」形式运作。

申请资格

提出申请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需符合以下资格:

  1. a. 未有获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请律师;及
  2. b. 符合程序谘询计划入息资格限额 *
    (收入不超过每月五万元或每年六十万元)

* 申请人配偶(如适用)的收入将计入限额之内,如申请人配偶为有关诉讼之对方或申请人已与其配偶分居,则属例外。

程序谘询计划办事处

程序谘询计划办事处的联络资料如下:

地址
金钟办事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2楼LG217 室
湾仔办事处: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4楼437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正
下午2时正至6时正

每日两轮接受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5时30分。

查询: 2259 5017

可否寻求家事调解?

家事调解是为正在分居及办理离婚的夫妇而设,旨在协助他们解决问题,让他们可以就有关日后子女和财务上的安排,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有关人士可自行决定是否寻求家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过专门训练而且中立的调解员,会在保密的情况下,协助双方有效地沟通,并就有争议的事宜进行协商。如有疑问,你可向综合调解办事处查询。

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1楼113室
电话: 2180 8066 (只提供有关调解查询服务)
传真: 2180 8052

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单方提出的离婚呈请

提出离婚呈请时,呈请人需要填写:

表格2 离婚呈请书
表格2B 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
表格3 法律程序通知书
表格4 文件送达认收书(只需填写案件编号和双方姓名)
  属实申述
  呈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

双方提出的共同申请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请书
表格2D 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
  共同申请书
  共同申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

有关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均可。填妥各项有关表格后,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一并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费用为港币630元。登记处会将案件编号。以后如有文件需存档,均须在文件上注明该编号。

怎样将离婚呈请书送达配偶?

离婚呈请书一经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开,提出呈请一方为「呈请人」,而配偶为「答辩人」。提交呈请书后,呈请人必须以面交或邮寄方式,将一份经盖印的副本,送达诉讼中其他当事人。必须注意的是,呈请人不得亲自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或以邮寄方式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
(假如是共同申请,便无须安排将申请书送达对方。)

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应怎办?

呈请人 / 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

案件表 费用
特别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辩案件表 $1,045

若属离婚呈请,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后,案件才可排期聆讯。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一)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然后怎样?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请的案件,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 / 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抗辩案件表

如呈请人提交离婚呈请书后,答辩人将其答辩书提交法庭存档,案件则会列入有抗辩案件表处理。就这些案件而言,法庭将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但若证据不足,法庭则会驳回有关呈请。倘若法庭批予离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抚养权或探视权问题仍须待法庭处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济助,则法庭可将此等事宜押后至另日在内法庭处理,并同时指令社会福利署提交报告。在认为适当时,法庭还可指令双方提交经济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档。

何时才可取得最后判令?

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有关人士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交回法庭,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如属离婚呈请,应填写表格5,属共同申请则应填写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诉讼双方可否查阅其离婚案件的法庭记录?

离婚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于家事法庭登记处查阅其案件的法庭记录,查阅费用为港币18元。

服务承诺

轮候时间
i) 宣布暂准判令 - 由排期审讯至实际聆讯  
- 特别程序案件表 50日
- 有抗辩案件表(所有的聆讯) 110日
ii) 财务申请 - 由排期审讯至聆讯(聆讯为期1天) 110-140日
  • 有关公众人士的来信,司法机构会尽可能立即回覆。无论怎样,我们会于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简覆,然后于30天内作出详尽回覆。
  • 为了使服务更完善,我们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至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如何联络我们?

电子预约服务

由2021年3月5日起,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可透过新引入的电子预约系统,在网上预约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如欲了解详情,请浏览司法机构网站的家事法庭电子服务

办公时间

家事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请参閲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