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是怎麼會同意簽下「乙方得於不影響甲方及子女生活作息的情況下,得隨時探視子女」這種模糊、籠統,毫無強制執行可能的條款?
到底是哪個律師幫他擬的啊?更生氣的時候,這個疑問句是:這個律師到底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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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自己當律師的時候才知道,有很多人真的是抱著「只想趕快跟這種爛人斷乾淨」、「能拿到錢就好趕快讓他簽字」、「反正他會負擔小孩扶養費」、「不可能完全不給我看小孩吧」等等想法,要律師把原本層層擬好「週末、寒暑假、春節、由誰接送啦巴拉巴拉」繁複的會面交往條款,改得越簡單、對方越沒有意見就好,最好就是「得隨時探視」五個大字就可以了。Good job! Well done! 以後的事以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