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利基金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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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利基金会

福建境内组织机构
1995年,经省有关部门同意,福建宏利基金会筹备小组成立,2000年3月1日经省民政厅同意正式命名为福建宏利基金会。会长酒玉琳。 福建宏利基金会注册资本210万元。宏利基金会设立的宗旨是:资助特困离休干部和遗属,资助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奖励优秀老干工作者,助学扶贫,支持高科技事业发展。
中文名
福建宏利基金会
成立时间
2000年3月
注册资本
210万元
宗    旨
资助特困离休干部和遗属等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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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经省有关部门同意,福建宏利基金会筹备小组成立,2000年3月1日经省民政厅同意正式命名为福建宏利基金会。会长酒玉琳。 福建宏利基金会注册资本210万元。

建设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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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老济困,助学扶贫,力所能及地参与有关公益活动,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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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特困离休干部和遗属;资助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奖励优秀老干工作者;助学扶贫。 [1]

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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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老干部工作,助老济困,力所能及地参与有关公益活动,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10万元,来源于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杨新城2号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特困离休干部和遗属;
(二)资助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
(三)奖励从事老干部服务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四)资助农村特困学生,捐助希望工程;
(五)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公益活动;
(六)适度参与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助老工作和公益事业;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对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增补具有表决权;
(三)参加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资助;
(二)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出租收入;
(三)本金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和遗属;
(二)奖励省级机关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三)资助离休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资助农村特困学生和希望工程;
(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高科技产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基金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表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