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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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108.8.23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