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公會譴責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胡國強 共罰款45萬

會計師公會譴責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胡國強 共罰款45萬

撰文: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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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會計師公會今(9日)公布,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胡國強因涉及泰興光學集團清盤事件,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佈的專業準則,裁定兩者分別繳付罰款350,000港元及100,000港元,並須共同繳付紀律程序費用共 184,690 港元。

會計師公會今(9日)指,安永曾就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9個月期間及2003年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胡國強是負責該等審計項目的合夥人。

公會表示,泰興光學集團於2005年股票交易暫停。同時,該公司因拖欠銀行貸款須由臨時清盤人接管。臨時清盤人發現泰興光學集團的會計處理有明顯違規,及後該公司數名高級人員被拘捕。經考慮所得資料後,公會理事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指示,公會就安永對集團截至2003年年度財務報表進行的審計展開調查。其時,鑑於該公司關連人士法律行動仍進行中,公會調查工作需暫緩。

至到2008年,公會經考慮清盤人的法律行動所得資料後,決定擴大調查範圍至安永對集團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9個月期間財務報表的審計。理事會亦指示,對該上市公司內部負責編製集團該等期間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的行為展開調查。調查委員會其後成立,惟審計人員離職及若干審計工作底稿被有關當局扣留,令調查安永進度受阻。

調查委員會於2017年11月完成對安永的調查,指出答辯人須就集團的銷售、稅務負債、貸款和預付第三方款項的審計缺失作出答辯。基於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結果,調查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42C(1)條對答辯人作出投訴。答辯人承認投訴屬實。

紀律委員會裁定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佈的三條專業準則。經考慮有關情況後,紀律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5(1)條向答辯人作出上述命令。兩答辯人分別須繳付罰款350,000港元及100,000港元,並須共同繳付紀律程序費用共 184,690 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