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就業相關補助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02-17
  •  檢核日期:112-12-19

一、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予減班休息勞工,以協助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

  1.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 本計畫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 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 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2. 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減班休息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

※本計畫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請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112年6月30日(含)前已通報減班休息:可將該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列入薪資差額補貼之申請範圍,例如:事業單位於112年6月15日通報減班休息,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12年6月30日至112年9月29日,則申請薪資補貼區間為112年6月30日至112年9月29日。

(二) 112年7月1日(含)後通報減班休息:薪資差額補貼計算至112年6月30日止,例如:事業單位於112年7月1日通報減班休息,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12年6月15日至112年8月31日,則申請薪資補貼區間為112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

四、補貼標準及期限

  1. 核發標準:
    1. 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6個月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計算差額後,依下列分級標準核發,最長發給24個月。

      補貼等級

      薪資差額

      補貼額度

      第1級

      7,000元以下(含)

      每人每月3,500元

      第2級

      7,001-14,000元(含)

      每人每月7,000元

      第3級

      14,001元以上(含)

      每人每月11,000元

    2. 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2. 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 薪資差額補貼按月發給,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1,000元,最長發給24個月。
    2.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3. 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為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4. 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五、聯絡資訊

  1. 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2. 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09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6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4.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1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5.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112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