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謝謝,
美國公民A為台灣親戚T,辦理移民,如果A無法提供財力證明,可以由A的配偶H(如果是由同住一屋的人來幫忙贊助,那是填I-864A)為T提供財力證明。(
任何有意願的美國居民都可以提供/詳情詳讀I-864)
請問如果H已經為台灣親戚L提供財力證明,也可以再為T提供財力證明嗎?謝謝
依照864A的說明書,這份864A是同住人( H )和贊助人( A )之間的契約關係。
不需要考量H的其他贊助狀況。這不算是個正常的贊助。
但是填864的時候,A必須列出他之前贊助過的所有的人. (A雖然財力不足,但他是主贊助人,所以依然必須填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