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如何看待孟晚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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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判决书的当天晚上我在喝酒,第二天早上醒的很早,找到了判决书的英文版看了起来,看的有点上头,当时就写下了文章,今天整理了一下

案件事实:

汇丰银行和华为合作多年,汇丰银行曾因涉伊问题于2012年12月同美国司法部延期诉讼协议,支付了超过10亿美金的罚款,并承诺不再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政策,后路透社发了两篇文章披露华为通过skycom(原华为子公司)公司实施违反美国对伊制裁,出售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汇丰银行随即就该文章向华为询问,孟晚舟同汇丰高管进行了接洽,表示华为与skycom已无任何关系,出具了相应承诺与保证,汇丰2014年的战略会议保留了华为的业务合作,并后续同其他相关方一并提供了15亿美元的贷款。后美方认为skycom公司仍然处于华为实际控制之下,譬如收款skycom股份的新公司的融资行为是华为完成的等,据此认为孟晚舟向汇丰的承诺与保证是虚假陈述,构成欺诈。

纽约东区法院依次开出了逮捕令,加拿大与美国有引渡条约,所以按美方要求,加拿大在机场逮捕了孟,拟向美方引渡,孟向加拿大法院提取了诉讼,要求中止引渡程序,理由是违反了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是引渡的基本原则,意思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要引渡国与被引渡国都认为是犯罪的,譬如韩国和中国有引渡协议,韩国认为通奸是犯罪(现在不是了,曾经是),中国不认为,韩国向中国引渡一个通奸犯,中国不应该引渡,因为这是中国不认为犯罪的行为


审理内容: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本案核心审理的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加拿大同美国引渡条约的规定,加拿大引渡的嫌疑人必须是依照加拿大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所以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是美国法院指控的行为假设为真,那么该行为是否应当依加拿大的法律认定为有罪。


加拿大法律的欺诈罪:

在加拿大成立欺诈要两个条件,一个是有不诚实的行为,第二个这个行为要给受欺诈方造成损失或者使受欺诈方处于危险的境地

孟方核心观点:

美方指控欺诈成立的核心是对伊制裁,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实施制裁,即便孟向加拿大的银行谎称华为与伊朗分支机构的关系,但该行为不可能给加拿大银行造成不利后果,所以该行为适用加拿大法不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方观点:

孟的行为实质上不是违反美国制裁,而是为了获得金融服务而欺骗银行,即便没有美国对伊制裁,因为孟的虚假陈述也会使汇丰银行陷入到危险当中,这种危险可以独立于美国的制裁,不考虑美国制裁可以单独让孟晚舟成立欺诈罪,第二点这个罪的行为的不法性依赖美国的制裁有限,核心是虚假陈述,双重犯罪分析可以适当考虑外国法的一些背景

法院观点

检方提出的可以不考虑美国制裁单独成立欺诈不予认同,因为未提及美国制裁的情况下,孟失实陈述与汇丰的经济或声誉风险没有因果关系的基础

美国的制裁可以在双重犯罪中起作用

欺诈罪的核心是不诚实的行为,以及主观上认识到不诚实的行为可能给被欺诈方造成损害或威胁,行为人实施这个行为,而制裁是背景,在明知这个背景下实施了这个行为符合欺诈罪的核心

作为判例法系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引述了多个引渡案例去说明这个道理,譬如一个加拿大人在美国法院宣誓的时候作了虚假说明,这个行为当然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因为美国法院的官员并非加拿大法院的官员,加拿大国内法并未规定应当在国外官员做陈述宣誓,但是这个行为的本质符合加拿大伪证罪的内容,所以判决予以引渡

因此,不能机械的理解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应该从行为本质上考虑孟的行为

所以结论,指控的事实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其实质行为触犯了加拿大法律的欺诈罪

个人看法:

纯粹从法律上,我认为判决是有失公允的

关于双重犯罪,不是孟方限缩了解释,而是法官扩大了解释

譬如韩国要求中国引渡一个通奸犯,中国法院说,虽我国法律不成立通奸罪,但通奸本质上是同不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发生性关系,我国法律有罪名与此类似,譬如破坏军婚罪,同军人的配偶同居,这本质上是一种不法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构成双重犯罪,应当引渡。这就是扩大解释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如此解释几乎可以将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解释为双重犯罪行为,阿拉伯国家将同性恋定为犯罪,同性恋本质上不也是不得和特定人群发生性关系,和通奸本质上一样啊,一个国家通奸是犯罪,意味着另一个国家的同性恋犯也以此理由被引渡,所有的各国认定的犯罪行为都是可以解释为与本国相近的不法行为,这样,就不存在所谓的一个国家的行为另一个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

加拿大法院说的那个伪证例子与本案不一样,孟晚舟的案子类似一个国家的伪证沉默就构成,另外一个国家需要明示,这是两个根本差异。

所以,分析双重犯罪必须要限缩的分析,该行为在本国是否被认定为违法,而不是该行为的本质是不是和本国的某种犯罪的本质相近,因为所有犯罪基本上本质上都有关联性。

而且,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从民主自由的价值观来看,加拿大法院的法官没有考虑有利于孟晚舟的背景作为参考:

第一个,汇丰银行不是美国的企业,只是部分业务在美国结算,美国是长臂管辖;

第二个,我不能说美国的法院受政治影响,但是华为这个企业受美国政治的影响是公认的事实,是法官能够预见的,孟晚舟可能会因政治因素受到不公正对待;

第三个,加拿大没有制裁伊朗,说明加拿大认为制裁伊朗不是一件正义行为,而是政治行为,本案的可能违法行为与伊朗制裁有密切关系,某种程度此案有一定的政治犯意涵,政治犯不引渡这是西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个,本案法院不作实体审查,也就是孟晚舟是否存在不诚实的行为是未经证实的,如此前提,在认定双重犯罪标准下应该作更有利于孟晚舟的解释。

孟晚舟案裁决:“双重犯罪”的认定意味着什么?

眼下孟晚舟引渡程序远未走完,理论上最终结果的出台也尚需时日,但鉴于时下复杂国际形势及各方政治的角力,孟晚舟案也许会陷入“持久战”的漩涡,有关方面应有相应的准备和应对,据理力争,维护权利。

▲孟晚舟。图/新京报网

北美太平洋时间5月27日上午11时,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福尔摩斯(Heather Holmes)就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是否涉嫌“双重犯罪”作出裁决。

“双重犯罪”在今年引渡听证会上首次被提及

在长达23页的裁决书中,福尔摩斯大法官拒绝认同孟晚舟一方的辩护论点,即“双重犯罪”指控“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孟晚舟“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因此应立即中止引渡进程,还孟晚舟以自由。

相反,他认定并原文引用了起诉方“孟案的本质是欺诈”意见,认为孟应对华为“涉嫌违反美国制裁条款和伊朗方面交易”负责,而这种“行为”会对加拿大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利益构成侵害。

尽管在裁决书中同时提到,裁决“不涉及评判在加拿大境内对孟的行为作出是否犯罪裁定有没有合理性”,但裁决本身实际上已构成一种司法评判,即“加拿大司法体系未来将不会给孟晚舟引渡到美国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重犯罪”的概念并非自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途经温哥华国际机场被逮捕时就已经凸显的,而是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由加拿大联邦司法部代理律师在向法庭所提交报告中首次正面提及。

这个概念在10天后的引渡听证会上,便“后来居上”,成为法庭辩论的主题词,如今更俨然成为孟晚舟引渡成败的关键。

正因提出“双重犯罪”概念并使之迅速成为“关键词”的是加拿大联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师,所以“双重犯罪”事实上体现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此案的态度,即“一方面要竭力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则为可能的引渡扫平障碍”。

孟晚舟反诉听证会开庭日期会延迟

北美是“善讼”的社会。加拿大联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师在1月20日重要听证会前,不惜节外生枝、甘冒风险,就表明他们对在北美司法体系中胜诉抱有充分把握——事实上,如果法庭裁定孟晚舟不构成“双重犯罪”,则孟晚舟完全有当庭获释的可能。

不仅如此,即便5月27日的法庭裁决果真否认了孟的“双重犯罪”,该代理律师方也会就此提起上诉,孟同样很难迅速从加拿大脱身。

涉事法庭认定“双重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引渡程序已就此结束,孟马上就会被引渡,从法律程序上,这仅仅意味着引渡程序的重启:原定6月15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将开庭审理孟晚舟一方反诉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2018年12月1日逮捕她时“执法不当”一案。但这一诉讼不论结果如何,都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引渡裁决的结果。

下一次引渡听证会按原定计划,应被安排在6月15日的“孟晚舟反诉听证会”之后,但鉴于疫情应对措施的干扰和此次“双重犯罪”裁定结果影响,具体开庭日期及后续法律程序长度都会较原计划有出入。

孟是否会被引渡,法庭最终裁决结果,最早会在6-7月份出台。

但就目前看,“双重犯罪”的法律认定,基本上已决定了加拿大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体系对孟晚舟引渡案的“判决基调”。

如果判决为“引渡”,孟方还可以提起上诉,届时将由加拿大联邦司法部长裁定是否批准引渡,这是加拿大“司法独立”体系中行政体系“超越”的唯一直接环节。

但像前面所说的,“双重犯罪”概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本就是加拿大联邦司法部代理律师的操作所致。很难想象,联邦司法部长届时对此案的态度会和自己部门的代理律师反着来。

就在今天上午,华为方面对此判决发声,称对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并称“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这也展示了当事方的立场——要寻求公正判决和确保伸张正义,而不会接受偏颇“裁判”。

到头来,该案判决是否经得起法律层面的多维审视,是否掺杂了“滥用其双边引渡条约对他国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意味,显然也需置于法律框架下考量。

眼下孟晚舟引渡程序远未走完,理论上最终结果的出台也尚需时日,但鉴于时下复杂国际形势及各方政治的角力,孟晚舟案也许会陷入“持久战”的漩涡,有关方面应有相应的准备和应对,据理力争,维护权利。 (作者:李厚何)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