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12日24时起实施战时管制,什么是战时管制?当地情况到底如何?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刚刚发布第27号通告,宣布张湾区全域从2月12日24时起,实施战时管制,管制措施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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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惯例,总结写在前面:可以看出张湾区全域实施的所谓战时管制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出的一个合法的疫情管制通告,只是用了一个夸张的词语。让大家错误的联想到了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这些法律术语,才会出现这个行为是否违法的讨论。


我们要明确一个事:这个战时管制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 答案是:不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这个根本不属于法律中的专业术语。只是当地政府为了强调这次行为的严重性而起的一个名字而已。这也是为什么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这是全国“首个战时管制令”。
  • 张湾区副区长、区防指副指挥长肖旭也表示:“我们提这个“战时”,是想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尤其是引起我们辖区居民的重视和自觉。”


下面进入分析环节,先来看看人家是怎么说的吧。

张湾区全域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
严格实施居家隔离、群防群治,是防止感染传染新冠肺炎的科学之策,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之需。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扩散,避免长期消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张湾辖区紧急实施战时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紧急通告中提到了三部法律。下面逐一分析一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小结:通告中提到本法,应该首先是引用第二条表明其执法的正当性,其次引用本法中的规各类行政处罚规定,表明通告中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来源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小结:通告中提到本法,应该是要引用第四十二条,表明通告中第一至四条规定的法律来源

引用第三十九条,表明通告中第七条规定的法律来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小结:通告中提到本法,应该是要应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表明通告中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来源。

同时这里补充一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月11日通过的《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该《决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可以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那么是否有与其类似的专业术语呢?确实是有这么几个类似的,也正是因为这几个词大家没有区分开,才会有所疑问:

  • 紧急状态:法律术语,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该状态的决定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法律术语,指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
  • 战时司法管制:法律术语,指国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面临战争 、严重内乱 ,或有导致战争或严重内乱危险等紧急状态时 , 依法临时将国内部分地区主要是作战区的司法权之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军事司法机关或专门司法机关行使 ,并暂时中止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某些条款效力的特别法律制度。
战时司法管制的详细介绍请参考:裴尉植,李可人,邹南.浅论战时司法管制[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3(05):27-29.
  • 战时地面交通管制:军事术语,如遇战争或维稳、抢险救灾等突发行动,为确保部队和救援力量实施快速有效机动,必须在战场及相关区域对道路交通实施强制性的管理和控制。
战时地面交通管制的详细介绍请参考:汪海涛,王震.战时地面交通管制的几点思考[J].国防,2016(06):67-69.

总结:可以看出张湾区全域实施的所谓战时管制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出的一个合法的疫情管制通告,只是用了一个夸张的词语。让大家错误的联想到了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这些法律术语,才会出现这个行为是否违法的讨论。


关于张湾区的情况如何,我觉得这里参考张湾区副区长、区防指副指挥长肖旭的三段发言就应该了解了:

“张湾区并不是目前十堰市疫情最严重的地区。截至2月12日24时,41万人口的张湾区累计确诊病例137例,占全十堰市确诊病例总数近四分之一,在茅箭区之后,排全市第二。”

“从目前病例的居住地和病因上来看,张湾区本地居民感染的病例已经上升到近80%。另外从武汉回到十堰的病例已经下降到了25%,要防止它形成二代、三代传播。出于这种考量,我们觉得还是要强化危机意识、忧患意识,要把措施搞得更严格一些。因为张湾区就40来万人,我们完全有能力通过人员管控、交通管制把它管住。还有就是从时间上看,我们从武汉或者外地返乡的人员最后一批集中在元月24号、25号,从时间周期上来说,第一个潜伏期刚过,第二个潜伏期已经到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形成二代、三代传染、必须要把这个管控措施搞得更严格一些。”

“战时管制令的出台是经过充分酝酿的。他们征求了辖区内老百姓的多方意见,召开会议,按程序形成文字并颁布。中央指导组孙春兰副总理在武汉提出了要把防疫工作进入战时状态抓实抓细,落实各项措施。我们提这个“战时”,是想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尤其是引起我们辖区居民的重视和自觉。”

(1)何为战时管制

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全国大人常委会能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战争状态针对的是其他国家、武装团体等。战争状态下,国家可以针对性采取各种管制措施,如经济管制、新闻管制、防空管制等。

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告显示,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扩散,避免长期消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辖区内紧急实施战时管制。

战时管制是为了应对疫情,采取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表述,结合“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表述,此处的“战时”是作为一种修辞形容疫情防控的紧迫性,而并非指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战争状态。

(2)你还见过哪些非战时的战时管制情形?

根据前述分析,十堰市张湾区所称“战时管制”的实质是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体现。故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非战时的战时管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