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Q&A/子女領獎助學金 免納所得稅 - 自由財經

報稅Q&A/子女領獎助學金 免納所得稅

2007/05/25 06:00

Q:台南市蔡太太問:我有一位就讀大學子女,領有農漁子女獎助學金,請問獎學金也要報稅嗎?

A:南區國稅局回答: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單位發放之獎學金(含清寒獎學金),是以學生在校的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依規定可以免納所得稅。

至於公務人員等所領取的一般「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是按納稅義務人在學子女人數而發給,並不以子女在學成績是否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屬於薪資收入的一種,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簡而言之,獎學金若是以在學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核發,就可免納所得稅;蔡太太的子女所領取的獎學金,應該是屬於這類獎學金,因此,依規定應可免納所得稅。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報稅Q&A/國外出生子女 應附證明申報

Q:台北市王先生問:我太太因為工作的關係住在美國,我們2005年在美國生了一個小孩,至今還未回台入籍,今年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我的小孩沒有身分證字號,這一欄要如何填寫?還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嗎?

A:台北市國稅局回答: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士時,仍可合併申報綜所稅,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可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寫;若無居留證,則可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的前面兩個字母填寫。

因此,王先生今年報稅時可申報扶養在美國出生的子女,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可填寫子女的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舉例而言,子女2005年10月25日出生,姓名為Carol Wang,應填寫「20051025CA」。

此外,王先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在美國出生的小孩確實是他的子女,例如檢附小孩在美國所領取的出生證明、身分證明文件等,只要文件上載明父母的身分即可。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報稅Q&A/年滿20歲在學弟妹 可申報扶養

Q:台北縣陳小姐問:我妹妹已滿20歲,在學中(二專二年級),我跟老公去年底結婚,一起合併申報時,可否也將非同一戶籍的妹妹列入扶養呢?如果可以的話,也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A:北區國稅局回答: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人扶養者,也可列報為扶養親屬,但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至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有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其教育學費才可申報扣除;納稅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等,其教育學費都不得申報扣除。

因此,陳小姐雖可申報扶養妹妹,但不能申報扣除妹妹的教育學費。(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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