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教授自學英文經驗談:學英文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學」英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翻譯:Wendy Chang
臺灣還蠻重視英文教育的,從國小到大學每個階段都必須上英文課,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也開始要求英文能力,所以開始有英語認證測驗出現,有些測驗是為特別目的設計的,如果沒有檢定證書就很難找到工作,因此年輕人紛紛到語言學校上課或是補習、準備考試檢定,教導如何通過考試拿高分在臺灣已經是一個行業了,學生進入所謂的英語系就讀認為他們主要的工作就是教英文,英語系的課程也依照教英文這條路設計,他們跟高中還有補習班競爭,有時候連學術水平也跟高中、補習班差不多。
可是臺灣社會重視英文程度的狀況卻無法真正反映在跟他國比較的時候,研究顯示台灣高中生的英文程度遠落後於其他亞洲國家,最簡單印證的方法就是在路上抓一個高中生用英文問他任何東西。
所以: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讓大家很少講英文卻在學校裡面學英文學了好久? 難道是有邪惡病毒入侵臺灣人的大腦,攻擊專門負責講英文的區域嗎?應該不是吧。我們可以排除可能會導致類似情況的基因缺陷,如果天生因素不是講話有障礙的原因,那麼罪魁禍首應該是文化,或者更精確地說是臺灣人學英文還有教英文的方法,而事實上也真的是這樣。
研究第二外語學習的傑出學者Stephen Krashen針對上述的研究結果投書到Taipei Times,他認為如果要讓英文進步,在台灣最重要的事情是要老師帶領學生自我閱讀,選擇自己有興趣的主題、閱讀相關書籍,如此一來成效會比坐在教室裡念教科書上的東西來的大,解釋地更寬一點就是:如果想要英文進步要自己來,老師只是輔助者的角色。
這應該是對這件事最好的建議,尤其針對那些學語言已經有一段時間、想要更精進的人。拿我自己當例子好了,我並不是一個語言學習專家,但是我學習兩個外語(包括英文)的方式都是用閱讀來精進,當然我也有向老師討教。用這個方法進步最快的時候應該是中學,我聽披頭四、鮑伯狄倫、門戶樂團(The Doors)的歌,然後讀歌詞並試著翻譯,因為我想要搞懂他們在唱些什麼。
那時候我也會用英文跟朋友討論怎麼拯救世界,我承認自己並沒有在這塊有所貢獻,但是它卻幫助我的英文進步神速,完全都不是我當初預期到的。我的初衷就只是想要表達自己有興趣的東西,不管是用什麼語言,為了要達到這個目的我必須用英文讀寫,開始閱讀英文報紙而不是寫英文功課。
為什麼需要老師專家還要設一個學科來學習這項「專業技能」呢?明明生活中很一般的方法就可以達到。
語言學習是一樣要練習、練習、再練習的技能,它所需要的不只是相關的知識。文法跟語言學習的知識內容有關係,某種程度上有其重要性,這是事實。可是如果要學會所有重要的文法規則或概念,從有意義的對話裡只需要幾個月,學習語言的目的是用那種語言溝通,而不是知道它如何運作。
更有效的練習是用想要學會的語言書寫、閱讀或是談論有興趣的主題或話題,如果想要用該語言和他人溝通,或是想要接受一些只有用該語言寫成的資訊,這兩種方法都會讓你使用該語言的能力進步飛快,相反地如果只專注在提升語言「技巧」上,學習成效不大,聽起來自相矛盾但對非初學者來說是明白的事實:最好學英文的方法就是不要「學」英文。
教一個新的語言一定要把重點放在溝通:一旦開始跟其他人對話,就會開始了解語言真正運作的方式,完全投入過程,如果跟你對話的人知道你想要表達什麼,那麼對話就成功了,他們的反應能夠幫助你了解自己使用語言的方式對錯,從他們的回答中去學到自己哪方面還需要加強、哪些用法錯了、哪些地方需要注意,這才是學習語言的方法。要真的應用在生活中,可能會需要時間,也只有自己可以做到。這是每個學習外語的人都有的常識。
傳統上教英文就是把英文認為是一種學科知識、或是具體的內容,而不是溝通的技巧,背誦記憶文法、單字也就成了學習語言的不二法門。台灣教英文的方法主要就是叫學生背誦還有記憶,這種方法只對檢定考試有用,程度沒那麼好的老師可以簡單地測出學生的程度,但對講英文就沒什麼用,看看結果就知道了。教學生怎麼通過考試的老師與其站在講台上教書,還不如去打掃教室環境。
我一直很納悶所謂的師範大學是怎麼運作的,裡面有教授教導未來的老師們怎麼教英文,但是這些教授也是教學生用上面背誦、記憶的方法來學習,有什麼還可以來解釋台灣學生英文程度落後的原因?那些「教授」 (我相信應該只是少數)也應該幫他們之前的學生打掃教室還差不多。
我也很納悶政府、組織的資金到底投入在相關研究多久了,這些研究將語言學習當作是應用技能,衡量成功與否的依據只是數據資料還有數字。鼓勵學生自己學習英文的點子令人耳目一新,自主學習,或者說幾十年前由Henri Holect定義的「自我主導管理學習的能力」確實是學習一種語言的最佳方法。我一直覺得很奇怪明明這個方法的成效大家都看得見,為什麼教育圈裡還沒有實際的結論來支持它?如果大家都當作它不存在,要讓英文提升到更高一個層次是不可能的。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