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揭本港嬰幼兒奶粉三招不良銷售 配方相近 白金版賣貴兩成

研究揭本港嬰幼兒奶粉三招不良銷售 配方相近 白金版賣貴兩成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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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的嬰兒奶粉種類琳琅滿目,家長選購時需小心謹慎。有機構發布一項中港嬰幼兒配方奶粉業研究報告,當中發現奶粉商涉三大不良手法,分別為奶粉添加不必要成份、以較高價錢賣成份相類似產品,及透過廣告涉嫌誤導消費者,違反道德及不當營商行為,促政府加強保護及推廣母乳餵哺措施。

全球化監察項目幹事鄧立賢(右)促請政府應加強監管奶粉商。(陳晶琦攝)

本地非政府組織「全球化監察」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進行了一項有關中港配方奶粉業的研究報告《解密奶粉》,並主要針對本港最大五家奶粉商,包括美贊臣、雀巢、達能、雅培及菲仕蘭及他們子公司生產的配方奶粉,研究共分析了19款嬰兒配方奶粉,並蒐集了上述奶粉商的產品定價、產品標籤上的成份、營養價值及包裝上的推銷聲稱。研究發現,有奶粉商經常誇大其產品的益處、功效及營養價值,有損消費者權益。

研究發現,雀巢惠氏的S-26 Ultima SMA的6-12個月嬰兒配方奶粉仍含有雲呢拿調味劑。(陳晶琦攝)

報告提及,奶粉商雀巢言而無信,於去年3月向「改變市場基金會」及「全球化監察」承諾在2018年底前,將含有蔗糖的12個月以下配方奶粉下架,並停止設計給12個月以下嬰兒的產品添加雲呢拿調味劑,以將超級能恩系列的產品包裝上「不添加蔗糖、雲呢拿味或調味劑」的的陳述移除。

違諾仍賣含雲呢拿味奶粉

惟研究發現,雀巢在事隔一年仍有產品使用雲呢拿調味劑,且有三種設計給6至12個月的嬰兒配方產品,包括香港發售的旗下品牌惠氏S-26 Ultima SMA、在內地發售的惠氏愛兒樂及惠氏啟賦,仍含有數種雲呢拿調味劑,而有關標籤陳述亦未有移除。

惠氏S-26 Ultima SMA 6至12個月的嬰兒配方奶粉成分仍含有雲呢拿添加劑。(陳晶琦攝)

團體引述雀巢就相關承諾回覆「全球化監察」,承認設計給6至12個月嬰兒的配方奶粉仍含有雲呢拿添加劑,至於何時會停止生產有關配方奶粉,雀巢則表示倘有技術解決方案,會盡快商討時間表(We will communicate timlines as soon as we have a technical solution)。

至於移除有關標籤陳述,雀巢則解釋舊批次的產品經已生產並已在市面上銷售,故未能移除標籤,惟承諾新產品將不會貼上任何雲呢拿陳述標籤。

市面上出售的奶粉種類繁多,消費者需小心選擇。(陳晶琦攝)

「全球化監察」項目幹事鄧立賢表示,蔗糖及雲呢拿調味劑均是配方奶粉的不必要成份,會對嬰兒消化造成負荷。倘嬰兒配方奶粉含有蔗糖,會導致嬰兒對甜產生偏好,或會增加日後肥胖機率;至於雲呢拿調味劑則可能為嬰兒的代謝系統帶來額外負擔導致不適。

安嬰兒A+、白金版安嬰兒成份一樣 後者貴17%

另外,奶粉商為賺取更高利潤,以不同生產線推出非常類似的配方,例如美贊臣的安嬰兒 A+及白金版安嬰兒,兩者的產品標籤上列出的成份完全一樣,且營養價值差異甚少,它們含有相同份量蛋白質、 脂類、大多數維生素、礦物質份量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均非常相近,僅花生四烯酸(ARA)的份量有所不同,分別為每100千卡為17毫克及34毫克。故此,每900克的白金版安嬰兒價格為350元,相比起同等份量的安嬰兒A+,價格為299元貴 17.1%。

美贊臣表示,安嬰兒Platinum與安嬰兒A+於產品標籤標示的營養成分雖然相似,但安嬰兒Platinum是升級配方產品,具其獨有的營養成分組合及功效。發言人指出,嬰幼兒奶粉產品的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研發、原材料價格、生產及營運成本。

暗示illuma能夠比擬母乳

至於雀巢旗下的品牌惠氏illuma,報告提及雀巢以浮誇形式宣稱產品「貼近授乳分泌」、「還原寶寶自然需要」、「親和人體」等措辭暗示illuma能夠比擬母乳。報告指出,illuma聲稱是唯一匯聚母乳低聚糖HMO及sn-2,惟研究指出目前科學家已在母乳發現了超過150種不同的母乳低聚糖,惟illuma只添加了一種,質疑此舉是混淆消費者,亦違反世衛守則之嫌。

鄧立賢強調,世界衞生組織建議嬰兒出生後6個月應以純母乳餵哺,而6個月至2歲之間則應以其他安全及營養充足食物補充母乳餵哺。他補充,在香港餵哺母乳並不容易,原因為工時長、設施配套不足,憂慮媽媽們會因奶粉商的不良推銷手法而被誤導,繼而放棄母乳餵哺。故他促請政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應作檢討,或成立專責部門更嚴厲限制奶粉中的成份,避免奶粉商任意添加營養素,以令產品予人感覺更高檔。

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戶如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違反《條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發言人又指,由於每一宗案件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海關在處理個案時,需要考慮不同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以判斷有否抵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