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死家暴丈夫获刑 6 年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女生遇到家暴时该如何正确处理?

【#女子打死家暴丈夫获刑6年半# 法院:防卫过当】据@沸点视频 报道:近日,湖南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2021年1月21日,王某桃来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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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问题后,去翻了一下这个案子的判决书,现将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与关于防卫过当的说理部分摘录如下(参见(2021)湘07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桃与丈夫卢某某在桃源县××镇七里××村××组家中因新屋赈酒。18时许,在客人离开后,卢某某要王某桃帮忙捡拾碗筷,因王英桃不帮忙,二人发生争吵,卢某某要打王某桃时被他人扯开,王某桃离开家快步走到本组饶某1废弃的老家,从后门进入卧室,躲进衣柜中。后卢某某找寻至此并找到王某桃,二人发生拉扯、争吵至扭打,卢某某将王某桃拖出屋,从后阶沿拖至东南侧房屋旁边的浅水坑欲将王某桃头部按向水坑,并口称要淹死王某桃,王某桃挣扎并顺手拿起屋旁的一根木棒打了卢某某头部一下,后两人扭打至房屋前面西侧禾场,王某桃持木棒击打卢某某头部两下致卢某某倒地,又用木棒击打卢某某头部两下,再拿了卢某某手机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法院认为,被害人卢某某找到王某桃后,将其拖至浅水坑欲将王某桃头部按向水坑,并口称要淹死王英桃,后二人又扭打至屋前禾场,王某桃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卢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致卢某某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目前对外披露的判决书中,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缺乏论证,我们只能以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去论证,王某桃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法院肯定王某桃的行为系在卢某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防卫目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行为。

从事实部分来看,王某桃在反击前,卢某某欲将王某桃头部按向水坑,并口称要淹死王某桃,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王某桃也是出于制止卢某某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反击。

唯一争议是卢某某倒地后追击的两下是否符合时间要件。(昆山龙哥案同样存在这一争议问题)

对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专门规定,即“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从客观层面来看,卢某某倒地后仍然存在起身再次攻击的可能性,而且目前尚未查明真正导致卢某某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的攻击是前两下还是后两下,那么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能排除王某桃追击之前存在现实危险的可能。

从主观层面来看,主观见之于客观,王某桃的行为是连续的,不是卢某某倒地中断后一段时间,在卢某某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情况下报复,因此主观上应是出于恐慌、紧张等心理,那么从王某桃的认知角度来说,其完全有理由认为卢某某仍然可能继续侵害。

综合主客观方面,本案仍然符合时间条件,四次攻击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法院的观点也是如此,否则不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所以,“一击必杀”与“补了两棍”,根本不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若“补了两棍”防卫不适时,那么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若司法鉴定又能够证明“补了两棍”是致死原因的,这个不叫防卫过当,而是彻彻底底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其次,法院认为王某桃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是未披露论证依据。

首先,不能根据卢某某空手,王某桃持棍这一事实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机械的武器对等观点已被实践所否定。

其次,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卢某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王某桃的生命安全,那么就应当允许王某桃以剥夺对方生命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卢某某一方面将王某桃头部按向水坑,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口称要淹死王某桃,也表明了自己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王某桃的生命安全,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所称的“行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观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卢某某意图杀害自己的情况下,王某桃完全有理由以对等手段反击。卢王二人的行为均属于威胁到对方生命的行为,区别在于卢没有得逞,而王成功捍卫了自己的生命权益。

基于正义无须向不法让步的原理,应当阻却违法,不应将王某桃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有知友认为是家庭矛盾,丈夫不会打死妻子的,难道忘了昨天丈夫打死妻子的热搜?

实话无解,家暴这事纯纯和稀泥任何人过来都和稀泥。这事就看男的把女的虐待致死,还是女的反杀。然后这两者量刑还不一样。弱势群体除了拿起武器压根就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