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抚顺虐童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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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抚顺虐童案

2020年辽宁省抚顺市虐童案件
2020年5月28日晚18时,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1]
2020年9月8日,检察机关已以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予以立案。 [2]
2021年10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5]
中文名
5·28抚顺虐童案
案发时间
2020年5月28日
地    点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伤亡情况
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犯罪嫌疑人
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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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5月,童童与生母刘某彦及其男友陈某威生活在一起,其间,童童多次疑被二人虐待。2020年5月22日,童童因全身多处烧烫伤、手臂骨折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3]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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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晚18时,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

案件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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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女童伤害等级进行鉴定。
2020年10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的伤情鉴定结果如下:
(1)被害女童体表烫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用开水烫后再用凉水冲,再用开水烫后再用凉水冲,反复三次)
(2)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3)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肋骨3、6、7、9骨折,左侧 7、8、9、10、11肋骨骨折,共计9根肋骨骨折)
(4)骨盆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骨盆多处骨折)
(5)胸椎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胸椎3、4椎体压缩骨折)
(6)右肱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7)左股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股骨颈骨折,成年后更换人工股骨头)
(8)牙齿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用钳子拔孩子的牙)
(9)右尺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10)右大腿异物评定为轻微伤,体表皮肤其他部位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扎入5厘米钢针三枚)

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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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陈某威、刘某彦涉嫌虐待罪申请批捕。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刘某彦涉嫌虐待罪决定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20年9月8日,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刘某彦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予以立案。

监护人变更

法院对下一阶段的审理工作进行准备。根据该案涉及被监护人侵害的情况,被害人的监护人已做出事实变更,由受害女童父亲看护。

成立工作组

抚顺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组,先后召开6次工作推进会,摸清情况,积极救助,关注治疗,心理干预,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开庭审理

2021年10月13日,该案在抚顺市看守所开庭审理。 [4]

一审宣判

2021年10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女)故意伤害、虐待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使用暴力等手段多次故意伤害被害女童身体,致被害女童一处重伤、十处轻伤,且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威与被告人刘某彦系同居关系,其在与刘某彦及被害女童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等方式,长期、频繁对被害女童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某彦身为被害女童的法定监护人,虽曾带被害女童躲避陈某威施暴,但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而是放任陈某威伤害、虐待并时而参与其中,其行为亦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伤害犯罪中,陈某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其认罪悔罪,但陈某威故意伤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在共同伤害犯罪中,刘某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经合议庭评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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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童佟某某,6岁,汉族,住辽宁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
被告人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彦(受害女童母亲),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社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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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抚顺市新抚区妇联协同属地街道党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到受害女童家中了解情况。前期治疗已花费7万余元,女童本人参加了居民医保,医保金已报销2.3万元,下一步治疗费用无法准确预测。新抚区安排专人与家属保持联系,定期询问是否有实际生活困难,如有困难将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跟进后续治疗:主要采取以家庭护理为主,心理咨询师入户疏导为辅的康复措施。抚顺市卫健委指派专家实地了解病情,专家研究制定治疗方案:一是对烧烫伤瘢痕处涂药,再定制两套束身衣,抑制瘢痕形成;二是视瘢痕形成情况,一年后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瘢痕切除及植皮术;三是定期复查股骨颈的骨折伤,定期会诊治疗;四是在医师指导下进行康复治疗。医保部门完成对已发生的转诊住院费用结算。
进行心理疏导:抚顺市妇联对接两名心理咨询师为受害女童和家属开始心理疏导服务。
开展法律援助:抚顺市司法局安排专人了解案情,指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新抚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和律师,关注案件办理进展,帮助受害人及家属依法维权。
保护孩子隐私:新抚区指定专人负责,独立开展工作,避免第三环节泄露和扩散,与其它部门协作时采取单线联系方式,暂停街道社区等部门走访关爱,以防泄露具体信息。
组织帮扶救助:抚顺市各相关部门启动临时救助措施,民政、司法及各部门团体和爱心人士等捐款资金共10笔14.6万余元。据网络显示社会捐款已达243万,家属发表声明不再接受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