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在台北市開設夾娃娃機店,被查獲有機台擺設情趣用品,因而遭台北市政府商業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告,主張應對台主開罰,而不是他,但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廖男未採取防護措失,仍有過失,北市府裁罰無違誤,判廖男敗訴。

北市府商業處去年1月查獲廖男經營的夾娃娃機店,有機台擺設按摩棒、「TENGA EGG」自慰杯等情趣用品,依違反《兒少權法》裁處2萬元罰鍰。廖男不服向北院行政訴訟庭提告,主張自己沒有負責經營機台,而是出租給台主們各自經營,他無法干涉每個人的經營方式,裁罰對象應該針對台主,請求撤銷罰鍰。

北市府抗辯,保障兒童權利是世界各國的共通準則,我國《兒少權法》也是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避免在心情未定情況下受外界不良環境、物質影響而偏差,因此必須以公權力排除有礙兒少健康的物質與環境。

北市府說,廖男的店任何人得以隨意進出,機台擺放情趣用品,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已經違反 《兒少權法》相關規定,裁罰並無問題。

法官認為,在所有人可自由進出的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確實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就算廖男沒有直接經營機台,但身為店主,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失,主觀上至少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故認定裁罰無違誤,判廖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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