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健身業 研強制設合約冷靜期 - 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 - 新聞 - 社會 - D180419

美容健身業 研強制設合約冷靜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4/19 00:20

最後更新: 2018/04/1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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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冷靜期會設於健身、美容業等行業,期望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框架。

港府昨宣布研究在美容及健身等涉及較多高壓銷售手法的行業,設立強制性合約冷靜期。據悉,消委會建議將冷靜期訂為7天。

有美容業代表不歡迎措施,指冷靜期1天都不應有﹔但有政黨支持設7天冷靜期,認為可有效保障消費者免受欺騙。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消費者委員會昨提交報告,建議在部分行業引入強制性冷靜期。他指,冷靜期會設於健身、美容業等行業,期望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框架。

他透露,政府會集中在投訴較多、涉及金額較大,以及曾以高壓性手法推銷的行業,實施強制式冷靜期。他強調,政府不打算在各個行業實施強制性冷靜期,否則可能對整體營商環境有負面影響。

邱騰華指,冷靜期未來將需要立法,讓消費者在簽訂合約後的特定時間內可以退出,在考慮清楚後可決定不再履行合約。消委會今日將公開報告的詳細建議內容。據了解,消委會建議冷靜期訂為7天。

至於工作時間表,邱表示,希望今年內把立法建議的框架提交予立法會,包括如何界定行業、範圍、是否有豁免、具體的操作措施和罰則等,並進行公眾諮詢,希望今屆立法會年度內提交條例草案。

截至3月,消委會今年接獲涉及美容業的營商投訴為267宗,與去年同期相若﹔但康體健身中心的投訴則大幅上升,由去年首3月的157宗,增至今年同期的456宗。海關指過去5年針對「美容美髮服務」及「健身服務」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調查個案合共175宗,佔整體一成,當中有6宗成功檢控。

港府早在2010年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時,已提出加入7天合約冷靜期,如消費者在期限內行使取消權,商戶須在30日內退還所有已付款項,但在商界反對下,修訂最終未有落實。

多個海外國家早已實施合約冷靜期,澳洲法例訂明健身中心需強制提供48小時冷靜期,新加坡亦有認證計劃,參與計劃的750個美容、水療及保健業商戶,需提供5個工作天冷靜期。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明言,業界不歡迎措施,批評是給予小部分業界「害群之馬」一個更低的犯罪成本,未能對症下藥,「奸商認為取消合約退錢後就可以不需負刑責,會更出力以威逼或誤導手法欺騙消費者,所以1天冷靜期都不應設。如要阻止有關行為,應以更嚴厲罰則收阻嚇作用。」

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副發言人袁海文說,支持港府研究就美容、健身及旅遊等行業設銷售冷靜期,並以7天為最低標準,「部分美容公司設有2至3日冷靜期,但時間太短,如中間涉及公眾假期,容易令消費者錯過,或會爭拗假期不計入冷靜期。」他又稱,很多公司的自設合約冷靜期包含魔鬼細節,立法後商戶統一受規管,可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