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恒邨公屋戶漏報持有4個住宅物業 總值逾千萬 判社會服務令

天恒邨公屋戶漏報持有4個住宅物業 總值逾千萬 判社會服務令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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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於天水圍天恒邨的公屋居民,於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並無申報擁有4個本港住宅物業,市值約為1,126萬元。該名居民被控作出虛假陳述,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居住於天水圍天恒邨的公屋居民,無申報擁有四個香港住宅物業。(資料圖片)

房屋署指出,該名公屋居民於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上,申報自己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即224萬元。不過房署其後調查發現,他於案發時擁有4個香港物業,市值評估為約1,126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因此被檢控。

他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房屋署發言人指出,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過往曾有公屋居民因作虛假陳述被判監禁。(資料圖片)

過往曾有居民被判監禁

過往曾有公屋居民因未有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最終被判處罰款及監禁。當中於今年年初,有居住於黃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因未有申報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一個位於西營盤的住宅物業,最後被裁定罪成,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8個月。另外亦有居住於何文田愛民邨的公屋居民,因無申報每月從投資戶口所賺取的股息收入,約為19,000元,最終被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