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取得高鐵車票,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connie home Blog|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5-25 01:08:19| 人氣3,9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取得高鐵車票,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取得高鐵車票,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2007/9/6
高雄市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搭乘高鐵至台北接洽業務,但車票上無載明營業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是否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4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亦可比照辦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票價金額÷(1+5﹪)×5﹪=進項稅額】,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欄位中「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北,票價為1,49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71元之進項稅額【1490元÷(1+5﹪)×5﹪=70.95元】。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809】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尤素珠 聯絡電話:3228838轉507

台長: 惠惠
人氣(3,98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TAX |
此分類下一篇: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此分類上一篇: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