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冒充借貸550萬 財務公司控律師樓失職敗訴 - 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 - 新聞 - 社會 - D200319

業主被冒充借貸550萬 財務公司控律師樓失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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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3/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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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財務公司敗訴,需支付懲罰性訟費。(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銅鑼灣金龍臺乘龍閣單位業主早年遺失身份證後,遭騙徒冒認借貸550萬元,業主得悉事件後向批出貸款的財務公司興訟索償,財務公司反控負責處理借貸手續的律師樓疏忽。法官今就財務公司與律師樓之間的訴訟頒下判詞,指律師樓沒有責任為財務公司核實借貸人身份,加上律師樓職員已盡合理職責核對對方身份證及簽名,因此裁定財務公司敗訴,財務公司更需就早前與業主達成的協議,支付懲罰性訟費。
 
原告葉健均;被告富盈財務有限公司;第三方與訟團體周啟邦律師事務所。法官於判詞中指出,原告與被告早於案件開審首日達成協議,原告直接獲判勝訴,被告亦需承擔原告的訟費,因此本案的僅餘議題是,財務公司的損失是否由律師樓疏忽所致。
 
法官於判詞中分析,律師樓對財務公司提供的服務範圍僅包括為有關借貸準備相關法律文件,財務公司並沒有特別指示律師樓需核實借貸者的身份。而且物業按揭往往牽涉風險,基於財務公司業界競爭激烈的商業考慮,財務公司往往需於短時間內批出貸款,因此財務公司的核實程序亦較為鬆散,最終決定批出貸款,是一個風險評估的過程,亦是財務公司應該承擔的商業風險,律師樓沒有責任代為承擔風險,加上核實借貸者身份的工作,本來就是財務公司較為專業的範疇,因此法官認為律師樓並無責任代為核實借貸者身份。
 
再者,法官認為律師樓職員曾經核實借貸者的身份證及簽名,已盡合理職責,而律師樓接到財務公司的指示時,亦會合理地假設財務公司已核實借貸者身份才會批出貸款。法官因此認為財務公司無法證明律師樓違反其職責,因此裁定財務公司敗訴,並需支付訟費。
 
至於財務公司與業主之間的訟費,法官批評財務公司在東窗事發後已早知借貸者並非涉案業主,因此財務公司完全沒有抗辯理由,卻非到最後一刻才肯與業主達成協議,以致業主需纏訟4年,因此法官裁定財務公司需向業主支付懲罰性訟費。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