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揭露公司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201)味全-揭露本公司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1.事實發生日:109/04/10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問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強冠公司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新台幣6659萬5008元及利息,已確定,目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分別提起上訴後,本公司使用正義公司豬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惟消基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部分,目前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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