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退休金由政府預算支付的制度為「恩給制」,除了受到源自於中古歐洲「領主與家臣」間「特別權力關係」的影響外,更與中國皇權傳統的「恩准」和「恩賜」有關。只不過,政府預算支付退休金在財政上可稱為「隨收隨付制」,意指每年的退休金財源是向勞動者收稅來支付,退休者在職時一樣也繳稅支付過他人的退休金。如此理解,就無所謂「恩給制」。

民國70年代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如有不服主管機關的決定,因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支配,並未賦予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目前公務人員和政府關係改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後,賦予公務人員擁有退休金、加班費、執行職務傷亡慰問金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即意味了公務人員因職務所生的「財產」,猶如立於「人民」的身分也應受到憲法的保障。何況,退休者原核定的退休金已屬「人民財產」,大法官豈能仍以「恩給」立論,對遭受立法侵害的財產權賦予合憲性?

現行退休年金為「共同提撥儲金、確定給付」制,「共同提撥儲金」指政府預算和在職者共同按月繳納費用成立「退撫基金」,作為支付退休金的財源;「確定給付」指依據年資、退休時俸級等條件,預先訂出退休時可領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公式。相對於「確定給付」另有「確定提撥」制,則是政府和在職者依費率按月提撥費用到「退撫基金」,退休時領取退休金的數額要視基金的收益好壞而定。

我國退休年金既採「確定給付」制,原已依法核定的退休金數額遭修法削減,僅以所刪減者為「恩給」部分的經費,並不能作為寬鬆審查溯及既往侵害公法上財產權的理由。尤其,20多年前依「恩給制」已退休的老人,他們和「退撫基金」面臨破產的年金改革目的無關,竟也遭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而被削減退休金。

多數大法官似乎頂著「皇權恩給」的桂冠作出釋憲,忘了司法釋憲權設制目的在於制衡民主的多數決以捍衛人民的憲法權利。大法官釋憲理由書中出現「恩給制」用詞,既猶如走回了「特別權力關係」時代,更充滿了皇權封建思想。(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

#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