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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出爐:大法官認為有三點「違憲」

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出爐:大法官認為有三點「違憲」
Photo credit: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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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說,釋憲結束後,現在就是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問題就是出在立法院執政黨占絕對多數,修法亂修不聽建言。

(中央社)軍公教年金改革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今(23)日公布,在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部分合憲,僅「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

大法官審理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等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民黨籍立委林德福等聲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違憲疑義案,下午4時公布解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這部分違憲。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這部分違憲。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這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定這些條文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即日起失效。

陳建仁:不用再擔心退撫基金破產危機

行政院今天表示,大法官解釋接受行政院對於推動年改在法理上的主張,提到有關軍公教年改合乎憲法,沒有違憲,不但確認年改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不違背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而且認為基於公共利益,年改有其必要。

擔任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副總統陳建仁也在臉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絕大部分年金改革的內容做出合憲的宣告,並認為年金改革並未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服公職權、生存權,也沒有違反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他說,這不僅代表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代表全國所有現職或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用擔心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的危機,大家都可以擁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

《自由時報》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根據統計,到8月1日為止,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停領退休俸者有1169人。至於這些人未來可依大法官釋憲意旨,領退休俸之外還可領在私校的薪水,是否會衝擊政府第財政,林萬億說,這與財政因素無關,因整體人數不多。

李來希批:維護執政黨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大法官解釋是故做公正,左右各打50大板,主體還是維護這個執政黨;像絕對的違憲就是再就職、違反工作權,第二就是有條件違憲,要求限期調整,但都是枝微末節,避重就輕;我們爭的是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這才是重點,大法官卻說都沒有違憲。

李來希認為,對公務人員而言,退休就退休,很少人會再到公部門、學校就業,只有這些大法官教授,大多卸任後都會到私立學校任職、可以領雙薪,現在解釋違憲就是「自肥條款」,量身訂作的解釋。

李來希表示,當初修法時就一直表達應隨物價調整,勞保、國保可以按物價指數調整,軍公教警消只能「視狀況調整」,還分10年往下降;所得替代率的部分,國家財政如果因修法,或國家經濟有成長,能夠支付這樣的退休制度,所得可以在原來的範圍內做適度調整,不要像現在這麼激烈。

李來希強調,釋憲結束後,現在就是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問題就是出在立法院執政黨占絕對多數,修法亂修不聽建言,「哪裡失去哪裡要回來」,所以要在109年1月11日展現實力,當初因為教訓國民黨太嚴重,導至今天的結果,所以「鐘擺要擺回來」,希望國家能恢復正常、法治穩定。

李來希說,會持續與國民黨合作,若自行處理「就變成像郭台銘一樣分裂了」,之前就是犯了這樣的錯誤,新黨、親民黨分票,才輸得很慘,會充分運用現在的氛圍與在野黨配合,目的就是翻轉政權。

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解釋文摘要

釋字第781號解釋文指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與同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

釋字第782號解釋文指出,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為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本解釋意旨,就同法附表三中提前達成現階段改革效益之範圍內,在不改變該附表所設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俾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間之關聯性更為緊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