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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雇主因被看護者死亡或無聘僱需求,而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於聘僱關係終止後再向勞動部申請,但實際常遇有提前申請而被退件的狀況,亦或是因被看護者死亡在辦理轉換雇主時,常有漏未檢附證明文件的狀況,請雇主應多加注意,勞動部並提醒雇主應該在收到勞動部的同意轉出函後,依規定期限,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新雇主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時,經常會忽略參加聘前講習、未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未切結以被看護者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承接時放棄遞補資格等,使申請案件需退件或補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第一次聘僱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書填寫聘前講習憑證序號,聘前講習如非雇主本人參加,需檢附代雇主參加聘前講習人員切結書,且該代理人與被看護者須符合法定親屬關係。再者,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於合意接續日起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且取得通報序號後,在期限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勞動部表示,雇主應確實填寫申請表格並備齊申請文件,有助於加速申請程序。相關法令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如對於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有任何疑問,也可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