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三樣有何區別?
公益團體的設立,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其設立程序和運作型態有一些差異。
按照民法的規定, 法人可分為 ”財團法人” 和”社團法人” 兩種類型。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各種類型的基金會,如財團法人陽光社福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文藝基金會、財團法人早產兒基金會…等,但是,還有一種特殊類型的”財團法人”,雖然也是財團法人,但並不是”基金會”,而是社會福利”機構”,例如財團法人樂山療養院、財團法人私立台中仁愛之家、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等。
功德會應該屬於基金會一種,只是名稱上稱為功德會,像舊名稱慈濟功德會,實際上仍是屬於基金會,而現在全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即是基金會,如果錯誤敬請各位指正。
2.成立必須有什麼條件?
「社團法人」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 法人代表。
「財團法人」也就是一般通稱的”基金會”,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
3.成立時有何程序(到哪申請)?
社團法人的設立,是由社政主管單位負責,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社團科)、在地方則為社會科、局。
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甚多,對基金額度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請參閱
申請程序和應備文件,依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性質有所不同,也因全國性質,或地方性質而有所差別。如果,您打算申請全國性的基金會,還要看是那一類型的基金會,再配合主管機關的規定,例如社福慈善類向內政部 (社會司) 申請、教育類向教育部 (社教司) 申請,而衛生署 (醫療衛生類)、文建會 (藝文類) 、環保署 (環保類) 、 經濟部 (經濟或研究發展類)、交通部、法務部、新聞局…等亦各有其主管範圍的基金會設立及監督準則。
建議您,先將預定設立的法人加以定位清楚,再依其性質向主管機關接洽,並索取相關設立辦法、表件,較能節省籌備時間。有關主要類型基金會的”設立及監督準則”,請參考台灣公益資訊中心網站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或拜訪主管機關的網站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2-1.asp。
參考資料: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網站+在下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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