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侯志強敗訴 農婦獲賠140萬

侯志強昨與女村民劉愛嬌對簿公堂敗訴後,下午帶領記者到出事土地視察時,與劉婆婆冤家路窄相遇,仇人見面,雙方疑為一句「霸地」對質,戰火重燃,劉婆婆「老馬有火」涉嫌出手「插眼」,警方事後將她拘捕。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及一名地產代理,遭八旬農婦控告破壞農地案,法官昨裁定老婦勝訴,二人須向她賠償逾一百四十萬。法官斥侯辯稱自己是無私、關心他人及熱心村長,卻用極度霸道蠻橫手段破壞老婦一生努力耕作成果,更本着「你夠膽,捉到我咪捉」的態度漠視法紀,指法治香港絕不容許。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定國昨頒判詞,裁定侯志強及地產代理萬振成敗訴,須向原告劉愛嬌(八十六歲)賠償一百四十一萬六千元連利息。侯知悉判決後回應「香港人個個守法,點會漠視法紀?如果唔守法一早坐監啦」,又指「對我唔公道,荒天下之大謬」、「我唔理個官講乜,我唔評論啲判詞」,但堅持是無辜及會上訴。 劉兒侯太樂指母親實際「輸咗」,「依家賠返百幾萬,塊地佢都攞咗嚟用……咁你話佢係贏咗定輸咗?我覺得佢係贏咗,因為佢唔需要畀返塊地我」,他很想取回農地,「對塊地始終有感情,我哋嗰度大」。 法官批評侯是差劣證人,作供時無耐性且好爭辯,只講自己想講的說話而不直接回答問題,雖面對嚴重指控,但對法律程序毫不認真,令其可信性大打折扣。 侯自稱是關心他人多過自己的村長,但當被問到劉所遇惡行時,顯得漠不關心及「乜都唔知」,侯稱不知有人將泥頭傾倒在農地,本案亦沒直接證據顯示侯破壞農地,惟附近土地屬侯所有,部分由農地改建成丁屋及泳池或變成馬路,法官相信侯為發展該處而想趕走劉。 萬振成一早承認責任,法官認為他「攬晒所有嘢上身」,每當被問到侯有否參與破壞農地時都迴避。法官指兩被告不可信,反而劉雖是文盲,有時不明白問題或難表達自己,但她誠實及盡力道出真相。 法官斥兩被告「極度霸道蠻橫」,明知劉年老,在該處耕作多年及政府部門多次介入,仍漠視她權益及視法律如無物,抱着「你夠膽,捉到我咪捉」態度,強調法治香港不容許這種行為;下令二人就農作物損失賠償八十二萬多元,頒令加重及懲罰性賠款三十萬,譴責二人對劉造成感受、尊嚴及壓力傷害,因預計劉可耕作多兩年,為警誡二人別重犯,另罰逾二十八萬。 對於劉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要二人「還原」土地,法官指難於欠缺專家幫助下處理技術性問題,例如土地怎樣才算還原至適合耕作,建議劉到規劃署申請,要求發出法定命令,認為賠償比禁制令較佳。 劉與原居民丈夫自六二年在河上鄉第九十五約地段一三五四及一三五七號耕種,與八子一女居於上址。她指兩被告○九年派人在她農地傾倒泥頭,破壞農作物及灌溉系統致無法耕種,破壞其荔枝樹及蕉樹,目的是建通往丁屋車路。其子指侯曾出價八萬要求劉放棄地段使用權,談不攏後目睹侯指揮泥頭車司機倒泥頭,兩被告亦多次出言恐嚇指有辦法趕走他們。 侯太樂昨透露曾向不同政府部門投訴,終只成功檢控泥頭車司機,罰款數千元,問題沒解決。長春社助理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指新界偏遠地方不時有類似非法傾倒情況,很多私人業權人以為破壞生態後可增加發展獲批機會,故「先破壞後發展」,政府要在未有法定規劃圖則覆蓋之地執法有一定困難。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九三○──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