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9号牌照申请流程指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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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监管牌照,所需条件无非是人和钱两方面,具体表现在机构形式和人员资质要求上。

“中介人”的类别和申请条件

在香港的受许可从事证监会规管活动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持牌发团、短期持牌发团、注册机构三类。

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短期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条获发短期牌照,可在不多于三个月的期间内进行一類或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第3類(杠杆式外汇交易)、第7類(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類(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 類(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除外)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注册机构,“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注册以进行一類或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第3類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除外)的认可财务机构”。

短期持牌法团从事规管活动不能超过3个月,意义不大;注册机构首先必须是银行,门槛本来就高。所以我们只以持牌法团为例,介绍下一般的申请条件。

持牌法团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对发起人的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公司注册

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胜任能力

申请公司必须使证监会相信其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足以确保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关这方面的要求,香港证监会一系列详细是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负责人员

申请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拟进行的有关活动。负责人员英文的正式名称是RO(Responsible Officer)。在递交牌照申请时,拟持牌公司需向证监会一并递交所有拟成为RO的核准申请,以供证监会考虑。持牌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有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只要被委任者是适当的人选及有关安排不会造成角色冲突,同一个人可以获委任成为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两名RO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但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成为RO。

“执行董事”在此处的定义“是指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该法团获发牌经营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董事”。只要“执行董事”能够以使人满意的方式履行其责任,监督业务,便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这一规定可以较为便利的安排大陆管理层任职成为香港持牌公司的RO。证监会会根据非香港居住董事赴港处理规管活动的频度和持牌公司的内控制度和系统的综合水平,来判断居住大陆的董事是否可以胜任香港证监会对RO的尽职要求。

RO的角色比较像持牌公司付薪水但确对香港证监会负责的下派监督员。RO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考核持牌上岗,在证监会注册,终身执业。RO资格与RO自然人个人相关,与持牌公司不相关,所以RO可以自由更换任职的持牌公司。这种制度设置下,RO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证监会规定会掉牌失去终身的执业资格。所以RO为了终身的专业资格,会站在证监会规定的角度监督持牌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监管规定,成为香港证监会在持牌公司运营一线的管理触角。

负责人RO要通过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上岗,是需要参加资格考试的。

香港资格考试成绩可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须在通过卷一考试后的3年内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内通过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牌照。
大陆人员目前可以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武汉等城市参加香港从业资格考试。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大陆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承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卷二《证券规例》、卷六《资产管理规例》、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发牌条件,即可申请相关牌照。通过上述相关考试,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高级管理层

持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持牌公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证监会认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除其他成员外):法团的董事,法团的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的人士。以上三种类别的职位不一定要分别由不同人士担任。例如,某人可同时担任持牌法团的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

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16(1)条申请牌照时,持牌公司须提供有关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

持牌法团的管理架构(包括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应获得法团的董事会批准。此外,董事会应确保持牌法团的每名核心职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获委任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需主要负责的特定核心职能。

“核心职能主管”一词指获持牌法团委任为(单独或连同其他人)主要负责管理该法团以下任何职能的人士:(i) 整体管理监督(ii) 主要业务(iii) 营运监控与检讨(iv) 风险管理(v) 财务与会计(vi) 信息科技(vii) 合规(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有关核心职能主管规定的详情,请参阅

《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大股东、高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持牌公司的大股东、高级人员、就或将会就持牌公司的申请所关乎的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该类活动与持牌公司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

财政资源

持牌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持牌公司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将持牌公司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持牌公司每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应该维持的最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金额中的最高者为准。下表是持牌法团就每类受规管活动所须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的摘要。


保荐人

要符合资格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

持牌公司

必须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即(i)能够符合《保荐人指引》(《适当人选的指引》附录I)所载的资格准则;及(ii)维持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保荐人指引》及《操守准则》可于证监会网站〈规则汇编〉一栏下载。)

房地产投资

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房地产基金公司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照。至于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则视乎其运作模式而定。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时从事与该计划的上市申请有关的事宜(而并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该公司将需要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获发牌照。如该公司亦将涉及分销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或其他证券,则其除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外,亦将需要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照。

具备从业资格的

持牌人士的类别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持牌人士分为负责人员(RO)、持牌代表、临时持牌代表、短期持牌代表几类。

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指本身是持牌代表并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26条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以监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符合负责人员适当人选的规定: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证监会网站《适当人选的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

有关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

对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要求,并不仅仅限制于所申请牌照的既往从业经验,证监会在考虑负责人员申请时,会对范围广泛的行业经验予以承认属于相关经验”。例如,从基金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所得的经验虽然并非与投资管理直接相关,但可能会在有关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申请中获得承认。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能否通过行业经验测试时,亦会顾及(除其他因素外)该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

非驻港人员担任负责人员

——海外居民

大陆人员只有在确定将会来港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证监会才会批给牌照。同时,需要保证大陆人员保持一定频率和时长的赴港和驻留,以保证其合理的在香港履行其负责人职务。例如,许保证其独立履行职务的权利不因离港而丧失,不受另一名长期驻港负责人员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需避免大陆人员被定性为香港证监会认为的“流动人员”。流动专业人员只会为了特定目的偶然在香港作短暂逗留,不具备完成职务的客观可能。

第6类持牌公司的保荐人

6号牌的分类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简单理解就是投行牌。《保荐人指引》《适当人选的指引》

附录

I)所载的资格规定适用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员。一般来说,保荐人主要人员应为保荐人的负责人员RO。有关委任取决于保荐人是否另有至少一名保荐人主要人员(i)符合方案1下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资格;(ii)驻于香港;及(iii)其牌照没有受其他条件所约束,以限制该人就保荐工作提供意见或从事保荐人工作。

流动专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

就《收购守则》提供意见 企业之间的并购事项,在香港有专门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来规范相关事项。 在并购项目中作为财务顾问,是需要证监会认可的相关知识和才能的。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财务顾问具备曾根据《收购守则》或《伦敦收购守则》监督至少一宗完整交易的经验。

成为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需要填写补充文件

11(与《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监管的事项有关的活动)及提供若干证明文件,以证明财务顾问在涉及守则事宜上的胜任能力。

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

如基金经理就第9类资管活动申请为隶属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除了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内订明负责人员的一般胜任能力规定外,还须具备最少五年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纪录。

持牌代表

持牌代表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20(1)条获发牌为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个人。持牌代表只可以为所隶属的持牌法团(即主事人)进行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持牌代表不能在非关联的不同独立持牌法团兼职。

持牌代表在任职资格上的要求因素与负责人员RO基本一样,但相关业务经验的要求会降低,资格考试的科目要求也相对低。证监会没有要求持牌公司在运营受规管活动中必须雇佣持牌代表。持牌代表更像是负责人员的初级储备。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联系作者。

第一类:证劵交易

1.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2. 为客户买卖债券;

3.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

4. 配售及报销证劵。

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

1. 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经纪服务;

2. 为客户买入/沽出期货合约。

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以孖展形式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第四类:就证劵提供意见

1.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证劵的投资意见;

2. 发出有关证劵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1. 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2. 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分析。

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1. 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2. 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3. 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

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操作配对客户买卖电子交易平台。

第八类:提供证劵保证金融资

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

1.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劵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2.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以下是9种牌照的基本要求

149牌照的申请要求

1. 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在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2. 企业在香港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必须为甲级写字);

3. 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去协助运营公司,业务框架,内部监控系统以及合格的负责人员RO;

4. 必须拥有两个持牌人,持牌的个人及负责人员的国籍方面,证监会无任何限制或特别规定,要求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以香港作为基地,以便直接监督有关业务;

5. 公司内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为董事局成员;

6.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要求500万港币,必须一直保持实缴股本和流动性资本不少于300万港币,必须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