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出强积金宣誓永远离开香港后,是否还可以回港工作?假宣誓会不会被检控?

离港不满一年,现在有公司肯出信帮我申请签证返港,但是好死不死当时离开香港时把强积金取出来了并去民政局宣誓永远离开香港,咨询过强积金当局,说再返港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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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讀者陳太於今年初,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了她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到外地居住不久,發現自己懷有身孕,而且極不適應當地生活,故想回流返港重新開始。她閱報發現有人因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而被判罪名成立,令她非常擔心會否因回流而被控告。另外,陳太指暫時雖沒有經濟壓力,但希望待小孩稍大後,再重投社會工作,不知會否需要「過冷河」呢?
答:強積金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設,所以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但若成員已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又或是永久離開香港、由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積金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及1年內沒有作出任何供款,並無意在將來再工作,均可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非蓄意欺瞞不會被控

至於陳太所指的案例,是因為有關成員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惟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該成員蓄意作出虛假聲明,實非永久性離開香港,故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因而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及罰款。
不過,只要陳太有理據,證明當時並非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則毋須擔心會被積金局調查或檢控。即使日後回流返港,陳太亦可再次工作,不設「冷河期」之餘,亦毋須預先向積金局申報。




回去工作通常是可以的,假宣誓通常是针对没有任何离港记录的那种才会检控,具体也要case by case。你不是故意的话通常不会有问题



但是强积金只能取一次,如果你以后再回香港交MPF就没有任何机会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取,离港提取只有一次机会,以后再回香港交MPF真的想走都没办法这样提取。具体可以自己向MPFA查询

中国人的诚信就是被你这样的败坏的,你觉得宣誓是儿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