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 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
運輸署由2024年3月13日起於轄下四間牌照事務處推行駕駛執照相關服務派籌輪候系統(詳情請按此)。使用櫃位服務辦理駕駛執照服務及駕駛考試申請的申請人,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 |
3. 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
持有海外駕駛執照的人士欲在本港駕駛,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 :--
(i) |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
(ii) |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或 |
(iii) |
如屬訪港旅客﹝即抵達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可憑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駕駛。 |
3.1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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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申請資格 |
(a) |
你持有附件 3所列的認可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正式駕駛執照(而非國際駕駛許可證、學習或暫准駕駛執照),而該正式駕駛執照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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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是在簽發國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關的駕駛考試後獲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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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你申請的車輛類別必須為該駕駛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准許你駕駛的類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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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你符合以下三項申請資格其中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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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執照是你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證明文件包括有關護照以顯示出入境記錄或官方簽發的出入境證明,以及你在當地學校的成績表,或受聘公司發給的聘用期間證明文件等;因應個別申請的實際情況,本署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以考慮其申請,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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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緊接申請之前,該執照已簽發給你不少於五年;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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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你持有發出該執照的國家或地方所發的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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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怎樣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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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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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表時,請一併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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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香港身份證(如持有)╱護照╱其他旅遊證件(如你符合上述3.1.1(c)(i)或(iii)項的申請資格,必須一併出示其有關的護照或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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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夠證明你符合上述3.1.1所述的申請資格的文件和運輸署署長認為有關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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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正式確定的譯本
(本署可接受的譯本包括: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官方機構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已登記香港法庭傳譯員所作出的譯本;或 - 由在香港登記的翻譯公司的翻譯員或私家翻譯員(非申請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譯本,翻譯員須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宣誓,確定翻譯準確無訛。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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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註冊醫生於申請前四個月內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明書 (TD256) 正本,證明你的體格適宜駕駛所申請的車輛類別(只適用於年滿七十歲或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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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 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正本或副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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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TD341),或瀏覽運輸署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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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每個申請人的個案不盡相同,因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運輸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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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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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試簽發」機制只適用於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自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2009年2月9日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後,任何人士在獲有關駕駛考試合格後,他須先申領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滿通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可申領私家車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根據現時香港有關法例,只容許持有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四所列的國家/地區所發出的正式駕駛執照人士,透過「免試簽發」機制申領駕駛相關車輛的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電單車、私家車及輕型貨車﹞;而只持有上述國家/地區所發出的P牌﹝即相等於本 港的暫准駕駛執照﹞,則不能透過「免試簽發」申領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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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免試簽發』要求的申請人會獲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他不須經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
如駕駛執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種駕駛資格是經由「免試簽發」機制所取得,其駕駛執照檔號會以 "DI" 為字首。
如有需要,執照持有人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本署發出信件以證實其駕駛資格是經由「免試簽發」機制或通過駕駛考試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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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批過程中,運輸署或會就申請內容要求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有關的聲明/宣誓。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93 / 2804 2600聯絡運輸署牌照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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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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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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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並非由 附件 3 所列的認可國家或地方所發出的有效海外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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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執照最初是申請人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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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緊接申請前已持有該認可國家或地方的執照不少於五年;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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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持有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的護照或同等的旅行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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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駕駛執照只適用於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如其後臨時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駕駛考試任何一部分不及格,該臨時駕駛執照即被取消,有關人士不能再申請另一臨時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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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怎樣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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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妥指定申請表格TD181 (不接受電子╱打印簽署。如申請表提供的資料曾作修改,申請人須在旁加簽作實。);及
- 將申請表格交回 香港牌照事務處 辦理(你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或致電二十四小時預約熱線3763 8080,預約有關櫃位服務以節省輪候時間。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你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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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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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表時,請一併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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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正式確定的譯本
(本署可接受的譯本包括: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官方機構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已登記香港法庭傳譯員所作出的譯本;或 - 由在香港登記的翻譯公司的翻譯員或私家翻譯員(非申請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譯本,翻譯員須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宣誓,確定翻譯準確無訛。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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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註冊醫生於申請前四個月內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明書 (TD256)正本,證明你的體格適宜駕駛所申請的車輛類別(只適用於年滿七十歲或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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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正本或副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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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TD341),或瀏覽運輸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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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每個申請人的個案不盡相同,因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運輸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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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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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批過程中,運輸署或會就申請內容要求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有關的聲明/宣誓。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93 / 2804 2600聯絡運輸署牌照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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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