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国籍方面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中国其他地区居民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说: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中国国籍,只有到香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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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说明一下,本质上在香港实施的《国籍法》和内地及澳门地区实施的《国籍法》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在法律上同样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是在实际执行上,香港和内地确实有所不同。

首先我要解释一下,因为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国除了国籍以外还有严格的户籍制度。虽然绝大多数情况,国籍和户籍是相关联的,即有中国国籍的人通常必然有中国户籍,反之亦然。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有国籍者不一定有户籍(比如很多早期出国的海外华侨的户口已经被注销了,但依然持有中国护照,所以依然拥有中国国籍),或者有户籍着不一定有国籍(比如加入外国国籍而放弃了中国国籍和护照,但是户籍却未被同时注销)。在香港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通常可以等同于被认为是所谓的“香港户籍”,不过在内地相关部门并不是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来认可香港居民的身份,而是通过“回乡证”来认可香港居民的身份,这里又是各种混乱,暂且就不展开了。所以内地和香港居民的中国国籍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真正有区别的实际上是户籍的区别的体现。

顺便提一下,台湾一样是有户籍制度的,只是没有大陆地区那么严格,但因为台湾被不是大陆有效统治区域,所以这里也不作讨论。

回到国籍问题上来。因为历史原因香港地区的居民普遍持有各种不同种类的英国护照或者其他国家的护照,澳门地区则是直接给澳门居民发放葡萄牙护照。所以回归时必然要处理好两地居民的国籍问题。否则两个地区的居民都是外国人,这一来面子上挂不住,二来也不好管理。所以中国国籍是必须要发给他们的,这里的很多情况其他答案都说的非常清楚了。但是如要剥夺的他们的其他国家的护照也不现实,要所有人去注销已持有的护照实行成本太高,而且别看现在的特区护照牛的一逼,100多个国家免签证,但是在当时没比现在的中国护照好用多少,对自由开放的香港经济来说,也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香港开放的出入境政策也对查验双重国籍非常困难,使得严格禁止双重国籍变得难以实施。所以在当时妥协之下选择了现在的折衷方案,即香港地区的华人居民自然获得中国国籍,但是之前已经持有或者之后获得的外国护照也依然可以继续持有,但中国和香港政府仅承认其为旅行证件,并不承认该居民拥有外国国籍,也不受外国的领事保护,香港居民若想要在中国或者香港被视为外国人民,需要主动申报更改国籍并放弃中国国籍。

所以,香港同样不承认双重国籍,而仅仅是默认,默认和承认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外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想要加入中国国籍,就必须首先放弃外国国籍,这也同样是体现了香港不承认双重国籍。

再看内地居民双重国籍问题,虽然内地严格禁止双重国籍,但因为各国没办法互通有无,也就是说中国国民加入外国国籍,中国公安部门是无从知晓的,所以实际上内地居民也同样必须要主动申报才能退出中国国籍,否则理论上只要不申报内地居民一样可以保留双重国籍,这一点也是被很多内地居民利用而保留了两本护照的。这点和香港也并没有区别。

但是内地居民想要保留两个国籍两本护照的成本比香港居民要大得多,因为内地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非常严格,没有目的地国的签证(免签证或落地签除外),中国边检是不会放你出境的,而大多数国家在你成为本国公民以后就不会在签发签证给你,所以在出入境时会遇上很大的问题。而如果试图持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返回中国,中国使领馆如果看到护照上出生地为中国时,需要出示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之后才会签发中国签证,这样也使保留中国国籍变得困难。因此大部分人嫌麻烦就会主动放弃中国国籍。

总之,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的“中国国籍”并没有区别,只是内地管理更为严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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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在香港政府官方网站上刊登的《国籍法》相关描述,国籍法是少数直接拿到香港施行的内地法律之一。(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 中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中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最后那一段针对香港地区实施国籍法的说明,并不是在香港实施的国籍法条款的一部分,而只是在特殊时期作出的补充说明,只是明确了中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双重国籍采取“默许”的态度。但这并不妨碍前面条款里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

看到这个问题还没有什么回答,我就来滥竽充数一下。知乎处女答,诸君多关照。

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国籍法是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因此,不论是大陆还是香港,其公民身份是同一的,都是中国公民。香港特区相应的概念是居留权。也就是说,理论上,香港中国血统的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和大陆居民在国籍方面应当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实践操作中,双重国籍是不可能被避免的。正如上一位回答者所说,这不是联网的业务。也就是说现在有某甲是中国公民,他获得了外国国籍,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会自动失效。但事实上,因为没有申报,在国内的户籍不会被注销(虽然法律上已经为无效了)。只要当地使领馆从来不知道这件事,那么对这些人他们大概还会发给护照。在国际法上,国籍一般被视为是内政事项。因此这种国籍变更另外有一个前提条件:一个国家有权拒绝承认某些国籍在自己权限下的效力。譬如中国并不承认科索沃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一个中国公民即使取得了科索沃国籍也可能被中国认为无效。

然而香港特区的中国血统永久居民有一定的特殊之处。他们在英国国籍法下,被认为是英国臣民。然而中央政府认为,这些人即使是在回归前,也是中国公民。因为香港被中央认为是“在英国统治下的中国领土”,而非是英国领土。这些人也可能以英国臣民或其他的身份出境,在其他国家获得居留权甚至国籍。他们可能已经取得了外国旅行证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第三和第四点的规定,我只能理解为中国拒绝承认这些人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因而丧失中国籍,除非他们向香港入境处申报国籍变更事项。这一观点可以从这两点的文字上推断出来,因为在一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基本是以领事保护所表现。

这种规定是一项妥协。香港的所有具备居留权的人士理论上都有权在1997年6月30日前登记为英国国民(海外),而香港特区却不能没有中国公民,这种“拒绝承认”的立法方式是找出了一种适当的方式来避免国籍问题的尴尬。另一方面,英国法的习惯是不承认未对英国或其殖民地、自治领等的相应机关作出声明的放弃国籍行为的。这种规定也是对普通法习惯的妥协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