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娜发文宣布再度怀孕,第一胎为双胞胎的话,谢娜二胎算超生吗?

我记得谢娜一胎不是双胞胎嘛?我们是二孩政策,请问谢娜二胎算超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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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先给结论:谢娜生二胎已经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两种特殊情形除外!

跟计划生育最直接相关的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18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一对夫妇到底可以生育几个小孩,该条款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原则上是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两个子女。这跟2015年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的表述是完全不一样的,修改前的法律是“国家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新法用的是“倡导两个子女”。当然,既然是倡导,那也可以只生育一个子女,毕竟有些地方生出来养不起啊。

第二,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至于什么特殊情况,那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少数民族生多生少由各地根据风俗习惯等确定,这也是第二种结论的延伸,比如有的少数民族压根就没有生育子女限制。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省份,两个省之间对于该生几个能生几个规定又不一样,那就按照最有利于夫妻双方的规定实施。比如在老公所在省份,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但是在老婆所在省份又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再生一个”,此时如果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那按照女方所在省份规定可以生三个。如果夫妻双方生了三个,那也不违法。

划重点!划重点!划重点!

上述规定所讲的“所在省份”到底是按照籍贯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亦或是经常居住地来区分呢?

湖南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条定义的是: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川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条定义的是: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把法条简单给大家翻译一下:

不管四川省还是湖南省,这两类人都要遵守他们的规定:一是户口在本省就要遵守本省规定,不管你在不在省内居住;二是长期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不管你户口在不在本地。

谢娜出生于四川德阳,谢娜的老公出生于四川成都,夫妻双方籍贯都是四川。谢娜长期在湖南卫视工作,经常居住地有可能在湖南长沙,至于张杰,其居住地当然也有可能在湖南长沙。至于户口,张杰和谢娜两夫妻,要么在湖南,要么在四川。

注意:籍贯≠户口。

籍贯,即原籍、祖居地,很多年前交通不便利、人员往来没有如此频繁的时候,籍贯通常就是出生地,也是户口所在地。但随着人员往来、外出求学、工作等原因,很多人就户口从祖居地迁出去了。

比如现在很多香港人的祖籍就是广东人,东南亚国家不少华人的祖籍是梅州、福建、潮汕人,现在的广东也有很多人的祖籍是湖南人,最典型的就是深圳,本地原著居民很少,绝大部分人的籍贯都不是深圳。

户口。顾名思义,你现在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你的户口所在地,在一些大城市,有没有本地户口直接关系到你的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安家、定居。

籍贯一生只可能有一个,而户口一生可以有多个。籍贯是你的“根”,寻根寻根,有些人离开老家几十年,有些人经历了几代还在寻根,所谓落叶归根,归的就是你的祖居地。户口是你的生活,你在哪,它便最好在哪,透漏一句,扎哥的户口就经历了四个地方,最近一次是从深圳迁到了广州。

四川省是如何规定生育子女问题的呢?

根据四川省最新出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3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简单来说,目前而言,一对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子女是全国大方向,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再生。四川规定的特殊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生下来的子女有病或者残疾;另一种是夫妻一方达到五级以上伤残。

除此之外,根据该法第14、15条,少数民族生育规定由少数民族州、县人大研究确定。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又是如何规定生育子女问题的呢?

根据湖南省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湖南省跟四川省略有不同,除了子女有残疾可以再生,如果夫妻一方有伤残,在湖南省也是不能生第三个女子的,这跟四川不一样。

湖南省就再婚夫妻做出了规定,再婚前两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后生完一个还可以生一个;

再婚前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女子的,再婚后可以生一个,当然,再婚前已经超过两个的,再婚后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

注意:上述再婚前后的子女都是指存活的亲生女子,收养的都不算。

再划关键点!重点!核心点!

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关于子女生育的数量,用的都是“个”而不是“胎”,最多生育两个而不是两胎,如果第一胎就是双胞胎,那就不能再生了,再生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

(问题来了,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三胞胎、四胞胎甚至是五胞胎呢?无解)

谢娜和张杰应该适用湖南省还是四川省的规定呢?

第一,如果两人户口都迁到了湖南,那就适用湖南省的规定,再多生两个,如果子女有残疾或者符合“再婚子女生育”的规定,就可以再生一个。

第二,如果两人户口都没迁到湖南,但是经常居住地又在湖南,那也适用湖南省的规定。

第三,如果一方在湖南,一方又在四川,那就四川和湖南的规定都要遵守,但是夫妻双方可以选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生育的省份的规定。

第四,夫妻双方户口一直留在四川,经常居住地也在四川,那就适用四川的规定。问题是,谢娜经常在湖南卫视工作,张杰也差不多,在长沙也应该有自己的房子,那经常居住地不可能不在湖南。

所以,综合来看,张杰和谢娜的生育问题,要么适用湖南省和四川省有利于夫妻两的政策规定,要么只能适用湖南省的,就看双方还有没有户口留在四川。

到了定结论的时间了。。。

大家都知道,张杰和谢娜生育了一胎,而且是个双胞胎,通常情况下,如果再生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如果张杰和谢娜有一方户口还在四川,另外有一方有五级以上伤残,可以再怀一胎。如果户口不在四川了,按照湖南省的政策,“再婚生育”情形他们不适用,那就只能是那对双胞胎有残疾。。。

再或者,谢娜张杰夫妇有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按照少数民族风俗特殊规定特殊对待。再要么就是有一方或者双方移民成为了华人。。。

其他的我实在是想不到还有什么理由可以让他们再怀一胎了,除非他们视生物政策和事业于不顾,宁愿违法交罚款甚至离开事业单位也要生!

按现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条例,算超生。不认可的可以去阅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面的条文说的非常清楚了。

其实谢娜公布怀孕的时候,我就有想到这件事,只不过奇怪的是,微博上竟然没人提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我国的计生政策是“全面放开二孩”,看清楚,是“二孩”,而不是“二胎”。什么意思呢?就是第一胎如果生一个孩子,那么可以再生第二胎,第二胎几个孩子都不算超生;如果第一胎不止一个孩子,那么不能生第二胎。因此,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谢娜确实构成了超生。

对于此事,谢娜只有三条路,要么老实缴纳罚款,不过这个罚款根据收入确定,价格不菲;要么境外生孩子;要么等待政策的变化。无论哪一条路,争议都是不可避免的,毕竟超生事实确实存在,特别是现在湖南卫视某些节目处在风口浪尖的敏感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