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品牌有申請商標嗎?弄懂「商標註冊」規則讓你順利通過審查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建議如果「品牌」有商標申請的必須性,則在定義「品牌」時,一定要將「商標註冊」要件的規則弄懂,以使商標在提出申請後,可以輕易通當審查大關,順利完成註冊。
文:詹詹自喜
從商業行銷的角度來看,「品牌」是不可缺失的一環,但如果要使「品牌」在法律的位階上享有一席之地,顯然必須完成商標註冊,方是「名正言順」。而要申請商標並完成註冊,其實並非困難的事,但有許多無法順利取得註冊的商標,常常只是因為漏了一個環節!
為什麼「商標」要提出申請前,一定要先進行「商標申請前檢索」?
首先,我們得先了解商標之所以能完成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必須經過幾個過程!
而上述的流程中,最重要的即是「商標申請案」本身必須通過「識別性審查」,所以,了解什麼商標識別性,自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何謂「識別性」?
按照商標法的定義,是使消費者可以識別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而這裡所稱的「來源」並非產地,而是「誰賣(提供)的」,也就是讓消費者在準備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時,即可輕易的判別這個產品、或服務的供應者是誰,這樣對於消費者才是有相對保障的。
所以如果今天業者要為自己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那麼首先就必須先確認這個做為「商標」使用的「品牌」,本身是否具有「識別性」?如果有,提出申請後,在審查後獲得「核准處分」的可能性才會高。
什麼樣的「商標」才具有識別性?
一、 使商標內容定義完成時,即「具有先天識別性」
為了讓各位讀者比較容易了解,我反過來說明什麼叫做「不具先天識別性」,例如在定義「品牌」元素時,就要先把「商標能否完成註冊」的因素考量進去,避開圖形或文字等「不具識別性」的元素,如此一來,初定義的「品牌」若要作為「商標」提出申請,核准註冊的機會就會更高。
二、 進行「申請前檢索」
假設你有一個商標「龍飛鳳舞」,要申請在衣服的類別(商標申請採分類制,衣服在第25類);我們初步判斷「龍飛鳳舞」四個字如果作為衣服類的商標,應該可以「具有先天識別性」(請讀者自行對照上述「不具識別性」判斷)。
接下來,就要先對這個商標進行「申請前檢索」,請問你會怎麼做?大部份非專業的申請人(指自行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通常會在官方資料庫裡的檢索欄位裡輸入「龍飛鳳舞」四個字,然後進行檢索,系統跑完的結果呈現沒有相同商標,所以申請人就開心的把申請案送出去了,但經過審查後,案子還是被駁了(通常官方會先發一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為什麼會這樣呢?明明具有「先天識別性」啊?明明也做過「申請前檢索」啦?原因大概是排除了「完全相同」的前案,卻沒排除「近似」的前案!
例如,其實有一個已經完成註冊在先的商標是「龍飛鳳五」、或「龍鳳飛舞」;又或者是,在相同類別雖然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前案,但在相關類別卻有,這都會成為造成「申請商標」被核駁的原因,所以,這裡我們理出一個邏輯順序:通常,只要把握上述步驟,案件核准率就會大幅提高,或者說,被核駁的風險會整個大幅降低。
結論:差「商標檢索」這一步,可能讓你陷入經營品牌不願見到的「痛苦抉擇路」
在實務上,我們常會遇到申請人的「品牌」已經行銷一段時間,「才想到」、或者「才準備」要進行「商標申請」,在這樣的情況中,有很高的比例在「識別性」判斷時就會有問題。
尤其是新創的公司、新創的品牌,因為過去尚不了解「商標註冊」的眉角,所以在對「品牌」做定義時,常常只把握了「好聽、好唸、好記」的原則,卻未將「可完成商標註冊」的要件考量進去,所以,常被迫要面對是否修改「品牌」的痛苦抉擇;另一個問題則是可能會面臨到相同商標已經「被註冊」、或被「惡意搶註」的情況,這個部份,我們另篇再做討論。
在此,建議如果「品牌」有商標申請的必須性,則在定義「品牌」時,一定要將「商標註冊」要件的規則弄懂,以使商標在提出申請後,可以輕易通當審查大關,順利完成註冊。
本文經智由博集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