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大律師:裁決反映普通法「煽動」定義適用於國安法

唐英傑案|大律師:裁決反映普通法「煽動」定義適用於國安法

撰文:鄭翠碧
出版:更新:

本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周二(27日)作出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罪成。
大律師黃宇逸今天(28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裁決反映法庭可以由環境證供推斷到展示「光時」標語是有分裂國家的意圖,料執法部門可能會更主動去執法。他又指,以前不能確定國安法下的煽動定義是否與普通法的一樣,今次的案例意味普通法的定義適用於國安法,代表不需證明任何人被煽動到,也可入罪。
他認為,唐英傑料不會被判終身監禁,但若法庭希望給予阻嚇性信息,也有機會判一個不短的刑期。

被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時,背包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資料圖片)

黃宇逸:不展示、不講「光時」口號是最好做法

黃宇逸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本身社會都認知到「光時」口號可以有「港獨」的意味,而今次案例則說明,即使只有環境證供、背景資料,法庭也可推斷到一個人有無分裂國家的意圖。他認為如市民不想自招嫌疑,不展示、不講這句口號是最好做法,但市民可自行衡量風險,他相信執法部門或會更主動地去移除這類標語。至於收藏有「光時」口號的物品又是否違法,他認為若無展示,煽動的意圖較低。

他指出,今次的案例意味普通法「煽動」的定義適用於國安法,代表不需證明任何人被煽動到,甚至即使無人被煽動到,也可入罪。

大律師黃宇逸(前排左二)。(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被問到針對警方的行動是否就會被法庭視為恐怖活動,黃宇逸指是法庭一個較大比重的考慮因素,引述法庭稱衝擊警方是對社會秩序造成很大傷害,這個邏輯有機會適用於其他挑戰警方、執法機關的案件。

他認為,唐英傑料不會被判終身監禁,「佢係無達成到嘅煽惑罪」,但由於屬首宗國安法案件,若法庭希望給予阻嚇性信息,也有機會判一個不短的刑期。